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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在清算和破产程序中的权益保护

作者:方芳  发布时间:2012-12-20  浏览量:388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向小股东和大股东管理人(因法院同时受理了大股东的破产申请)发出《追缴出资通知书》。

    小股东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追缴出资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了480万元已出资到位的证据和代甲公司向债权人还款144万元的证据,破产审计结果认定小股东出资144万元,往来帐上的应收和应付冲抵后,甲公司应付小股东102万元。管理人将小股东作为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小股东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认为其向甲公司支付的投资款被记在往来账上是甲公司记账错误,当时的银行划款凭证上用途一栏中,明确写明“投资款”,102万元应认定为出资而不是债权。

    小股东虽未申报该笔债权,但主动旁听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一致通过对两股东出资不足部分要提起诉讼。小股东在会后,主动与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说明当时出资到位,小股东和债权人一样是受害者,大股东不但不出资,还利用甲公司融资后,挪用到大股东及关联公司弥补亏损的情况。当年,如果小股东没有因不得已从甲公司抽回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也会被大股东挪用不归,现在大股东也破产了,大股东欠甲公司的出资和债务都无力偿还,小股东因不得已从甲公司抽回部分资金,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并强调甲公司应付小股东的102万元是小股东的出资而不是往来款。小股东同意与债权人签署还款协议,将抽回的230多万元分期支付给管理人,债权人坚持一次性支付,最后,小股东在管理人代理债权人起诉之前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支付230万多元,完成全部出资义务。

    小股东在经历了“揭开公司面纱”等风险后,最终,以其认缴的480万元出资,承担了有限责任。

    三、结束语

    小股东虽然将对甲公司的投资风险控制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但并没有实现投资的目的。总结本案例的教训,小股东在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更要选择好合资的股东;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在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时,及时维护公司利益;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及时要求解散公司,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积极参与清算和破产程序,为减少损失,防止新的风险作最后的努力。

 

【注】方芳: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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