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中未按期申报债权之处置
作者:郗伟明 发布时间:2016-12-27 浏览量:21400 次 来自:法商研究
六、代结语:破产法相关规定之完善
“破产重整制度在引入我国四年多来,发挥了积极而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尤其是许多ST上市公司经重整而恢复上市交易,显现出重整制度的巨大优势。”[28]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粗疏,在许多具体问题上未作明确规定。典型例证之一就是未按期申报债权的相关问题无法可依。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实践中出现不一致的做法,从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因此,未来破产法的修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规定破产重整程序中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间,将其限定在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前;在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应当将其限定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
2.区分债权未按期申报的原因而设定不同的法律效果。当债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按期申报债权的,将丧失分配请求权;当债权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逾期申报的,其权利不受影响;当债权人因一般过失而逾期申报的,法院可以裁定按照比同类债权更低的条件获得清偿。同时,法律可以设立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即推定其具有重大过错的过错推定制度。这种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比例的制度,是在各部门法(尤其民商法)中普遍运用的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性。
3.规定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之前补充申报并被法院确认的未按期申报债权人的地位。如果债权人逾期申报系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则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根据补充申报的债权状况重新拟定;同时,应当允许此类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如果逾期申报是出于债权人自身过错,则重整计划草案不应将该补充申报债权考虑在内,该债权人也不得行使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
4.规定重整计划不得对未按期申报债权预留偿债资金。这是因为:一方面预留偿债资金对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进行清偿,实际上是对有过错债权人的姑息,会鼓励恶意不按期申报债权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另一方面,有正当事由而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获得清偿,本来就应当作为重组方进入破产债务人企业的考虑因素,将这种负担纳入考量因素之中相应的也会提高重组方获得的对价,并不会额外增加其负担。
总之,《企业破产法》在对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处置问题上存在明显漏洞,设定更加具体明确的合理规则以填补这些漏洞,应成为未来破产法的修订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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