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请登录  注册会员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行难,难为何?执转破,破何为?

作者:郭瑞 江河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量:13657 次   来自:法律适用

  三、选择适用破产程序的优势

    适用破产程序能避免执行程序终结和参与分配制度的弊端,在缓解利益冲突方面也有更好的效果。因此,对债务人为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的案件,如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大力提倡适用破产程序,并在制度设计和成本激励方面予以鼓励。这样才能压缩不当扩大适用执行程序终结等久拖未结执行案件的空间,有利于缓解“执行难”问题。

    (一)破产程序实施成本较低

    现行破产程序已较旧破产法而言有了很大改善,其大大缩短了程序时间。如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时间,原破产法规定为法定不变期限,而现行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在一定期限内自由确定时间的权力,有利于适时降低时间成本。又如债权人会议制度可协商分配财产,降低了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时间成本。另外,现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将破产实施交由破产管理人完成,法院的实施成本明显降低。

    破产程序的成本包括破产管理费用等直接成本,以及生产资料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流通,导致资本的浪费等间接成本。由于间接成本难以内部化[④],实践中间接成本远大于直接成本。在涉及商事主体的债务人清偿多个债权人债权情况下,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成本大小主要取决于程序时间以及债权人多少两个要素。正如上文所说,执行分配程序难以完全加入所有债权人,故当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时候,债务人会参加多次诉讼以及经历多次执行程序。如企业资金为v,破产程序历时时间为a,通过执行程序完全执行完毕的历时时间为b,资产闲置成本为c(指代单位时间内的资产利率),企业单位时间内的维持成本为d,共有p个债权人,则破产成本为M=vca+da,执行成本为N=vcb+pdb。当M﹤N,即M-N﹤0时,应当适用破产程序。M-N =(vca+da)-(vcb+pdb)= vc(a-b)+ d(a-pb)当p=1,即仅有一名债权人时,M-N =(a-b)(vc+d),因v、c、d、a均为正,所以两种程序的成本比较大小取决于程序时间的比较,即当a﹤b时,则M﹤N。当p﹥1,即有多名债权人时,M-N = vc(a-b)+da(1-pb/a)。如果破产历时时间短于执行历时时间,即a﹤b,则b/a﹥1,且p﹥1,则pb/a﹥1,da(1-pb/a)﹤0。又因a-b﹤0,所以vc(a-b)+da(1-pb/a)﹤0,M-N﹤0。由此可见,程序经历时间仍然是判断两种程序成本大小的重要因素,即当a﹤b时,则M﹤N。

  由此可见,时间长短要素成为决定成本大小的关键。如仅涉及一个债权人,且债务人具有清偿能力时,执行程序时间较短。而在涉及商事主体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多债权人债权时,再适用执行分配程序容易引起案件的久拖不决,现实中不断增加的恢复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即是重要表现形式,甚至也成为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相较而言,破产程序一次性使众多执行案件得以清结,程序时间并不长于执行时间,所以成本也应低于执行程序成本。

    如果破产历时时间长于执行历时时间,即a﹥b时,若要使破产成本小于执行成本,则需vca+da﹤vcb+pdb,即a/b﹤(vc+pd)/(vc+d)。当企业资产很少时,假设v趋近于0,则a/b﹤p,a﹤pb。由此可见,在破产程序时间长于执行程序时间,且企业资产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实现破产成本小于执行成本的条件是破产时间小于所有债权人所经历的执行时间之和,所以债权人越多,越能满足a﹤pb这一关系,越适合适用破产程序。当然,分配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多个债权人分别经历不同执行程序的可能,但其难以妥善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多个债权人情形,反而可能增大法院成本或其他潜在债权人的受偿风险,所以分配程序对多个债权人所经历的时间成本要素并无太大影响。

    (二)破产程序实施规范且更利于缓解利益冲突

    法院公权力在执行中的过度介入,漠视了当事人的利益主体地位,加剧了利益冲突。破产程序体现出的公开性、自治性、专业化等特点纠正了利益主体错位的问题,使法院从矛盾中心中解脱出来。就多方债权人之间而言,破产法不仅明确各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对权利进行排序,还以合作取代对立,通过重整、和解制度使执行各方能以互信的姿态重新调整自己的诉求,满足各方利益。此外,对涉及企业法人等破产适格主体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尽快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避免因为不断的恢复执行造成的时间成本增加,也使债权人能尽快公平受偿,盘活社会资源。同时也使当“死亡”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3
电话:0531-88911266       地址:     E_mail:qypcyczyj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