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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清偿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研究

作者:王欣新  发布时间:2016-09-26  浏览量:4262 次   来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注释:

  [1]冯果、洪治纲: 《论美国破产法之金融合约安全港规则》,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3期。

  [2]韩长印:《破产撤销权行使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

  [3]王欣新:《破产撤销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4]参见刘泽华、王志永: 《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风险与防控——一起提前收贷纠纷案的启示》,载《银行家》2010年第5期。

  [5]王卫国:《银行提前收贷纠纷的司法对策》,第四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文集,2015年。

  [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页

  [7]费安玲、龙云丽:《信用担保人权利救济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93页。

  [8]See Harvey Cohen,Setoff,Journal Of Intemational BankingLaw,1992,7(5),N91-93.

  [9]李西臣 :《中英银行结算账户的比较法研究》,载《西南金融》2008 年第 1 期。

  [10]李国安主编 :《国际货币金融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518页。

  [11]沈达明: 《美国银行业务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124页。

  [12]Philip Wood, English and International Set-Off, Sweet&maxwell 1989,p494。转引自张学安:《银行跨国业务中的抵销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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