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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好破产财产

作者:倪建东  发布时间:2012-11-24  浏览量:9787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三)受理阶段的经营方案

    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宣告重整生效或宣告破产(和解目前为止没有遇到过)之日前,破产法认定该阶段的资产为债务人财产,而非破产财产,但管理人的经营并非要等到其成为破产财产后才启动经营程序,在债务人实际已失去控制权和经营权的情形下,应视同破产财产进行经营管理。

    1、经营目的。

    此阶段经营破产财产的主要目标是获取资产经营性增值收益,同时实现确保资产处于具有生产能力状态,为提高重整价值、更高价变现打下基础。

    2、确定具体的目标资产。

    并不是所有的破产财产都是可以经营的,再说,在刚接管破产企业时,管理人无法同时开展对所有破产财产的经营活动。为此,必须锁定相对价值较高、紧迫性强的资产实施经营。

    如房产企业的在建工程,纺织印染企业在线的布匹,油脂企业正在压榨的大豆芝麻等原料,船舶企业的即将完工的船舶,港口企业的正在运营的码头,饭店企业已经预订的宴会,印刷企业每期印刷的订单、水产企业的季节性冷藏分拣运输等等。无论该类资产是否存在未履行的情形,只要对全体债权人有利的资产,就应当锁定为经营对象。

    3、确定经营团队。

    不排除管理人对具体的生产经营具有专业能力,但不可能是全才,因此,在具体的经营团队选择上,应当由专业的生产经营团队进行。

     (1)尽可能选择原企业团队生产经营。这样的成功案例较少。

     (2)如原企业团队难于管理控制,或由原企业团队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因素,应当及时选择企业外的适当团队进行代为生产经营,可采用单项任务承揽或承包,或不定期租赁经营。相应成果要对双方有利。而这样的成功案例有许多。

    4、进行必要融资。

     没有钱什么都不谈,融资方式有多种多样。主要有:

    (1)债权人愿意投资。在管理人将方案中的利害关系介绍给债权人后,往往许多利好的因素和法院的保障促成了该类债权人的有效支持,华瑞置业在建工程的成功续建,就是在债权人投入了2000万元后得以启动。

    (2)银行融资。特别是在法院、管理人通过当地政府、人民银行、银监会协调后,相关银行在知晓利害关系并得到利息保障后,往往也愿意投入应急资金支持。惠港造船一案中,就是由中国银行借贷3000万元后解决了紧急问题。

    (3)民间机构融资。只要利用得好,控制得住,民间机构的融资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在实现双方互利的情形下,民间机构往往因法院的受理而进一步信任融资的安全,因此有时争着贷款。

    (4)新投资意向人的提前融资。但由于法院、管理人无法确保其因借款而获得优先购买权利,或较低价格承诺,该类型也仅体现在某些具体特种设备资产的维护方面投入。

    (5)管理人机构出借。为顺利实现破产财产的增值,在许可范围内,管理人可以向破产企业出借少量资金,以缓解经营管理的紧急需求。

    (6)借助于部分法院的破产案件准备金制度,获得部分融资支持。深圳市中院设立的“管理人援助金”制度应当发展成为这样的一个救济应急资金。

    5、严格管理经营资产和经营后的财务成果。

    此项工作十分繁杂,甚至是痛苦的,但十分必要,否则因管理缺失而导致前功尽弃。为此,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尽快清理并确定拟经营资产的清单,主要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分别管理。

    (2)对于固定资产必须确保经营前后的一致性,通过清单对照、照片拍摄、影像保存等形式进行证据固定和边界鉴定,特别是在由企业外主体进行经营的模式下,更要履行相应的移交签字手续、保证金制度;

    (3)对流动资产更是要建立相应核算台账,考虑其不断变化形态的特征,要进行详细的成本、销售的财务会计核算,并于经营结束之日进行会计的审计。

    (4)对于原企业经营、由外单位代管经营的,所有的资金收支,管理人必须亲自把关,并定期向受理法院进行报告,严密监视资金的流向动态。确保经营成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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