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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好破产财产

作者:倪建东  发布时间:2012-11-24  浏览量:9788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五、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方案

    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无疑是各类相关主体中最为核心的主体,是法院指令的具体执行者、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者、是债权人债权的登记者联系人、是分配财产的操作者。这就决定了管理人在破产财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核心地位,不可替代。以管理人为主体的破产财产经营管理方案才是最为有效的,因此,笔者从管理人的视角阐述相应的经营管理方案。

    (一)管理人的准备

    1、思想定位准备。

    破产案件的清算管理必定是一项事业,而不仅仅是一项业务。中国的破产企业数量足够超出西方部分小国家的全部企业数量,因此在中国也足够形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行业。坚定这样的一个未来,就可以不计较个案中的得失,就有信心将兼职的现状改变为职业的清算管理机构,就愿意投入必要的资源开展相应的清算管理工作。

    同时,必须坚信未来的制度设立必然有利于专业的清算管理机构,审计、评估、拍卖机构的分级评定管理、考试考核、业务分级承办制度的确立,也不是一开始就有的,类似机构的现在就是专业清算管理机构的明天。何时到来这由不得机构考虑,但“机会总是给有准备的人”的,提升自身的财产管理能力,是做好破产财产管理工作的首要条件。

    2、组织管理准备。

    破产案件的清算管理是一项综合性事务工作,而非各单项案件的简单累加,这既是客观现象,也是内在规律,不可否定。因此,管理人机构应当顺应未来发展的要求,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综合性的项目管理人员因目前没有现存,因此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培养;人力资源专业的人员是处理大量破产企业职工时必须具备的;而财务专业人员是管理破产企业资产资金必不可少的;法律专业人员是解决各类诉讼关系的专业力量;投资咨询人员、评估专业人员将会在破产财产实现重组、变现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缺少团队综合运作的能力,是目前许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受理法院已经发现的问题。

    管理人重在输出“管理”,具体如何自己团队的综合管理水平,这乃属于各自发展的内容,但得必须提前准备。

    管理人还重在管理“人”,管理人机构如何利用好破产企业现存的管理层队伍来实现具体案件的目标,这也是一个十分重要并值得研究的内容, “人”管理好了,则事半功倍,否则就是事倍功半。

    3、社会关系储备。

    在破产案件中,没有法律是绝对不可以的,但只用法律也是绝对不可以的。除法律事务中需要与受理法院的法官建立顺畅沟通渠道外,破产案件中大量的非法律事务需要当地政府各部门进行协调解决,甚至还需要其他辅助专业机构的配合。因此,管理人在平时或案件中要有意识地结识并处理好与党委政府的政法、信访、经信、发改、财政、国资、公安、工商、商务、人社、工会、建设、土管、规划、房产、税务、海关、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的关系,否则工作顺畅就成为问题。同时还要与各专业中介机构保持一定的联系和沟通。

    (二)项目初步可行性论证评估

    此项工作十分重要但往往被许多主体所忽略。

    应当在法院受理前开展,但实务中,管理人接手破产案件时,法院已经作出了裁定。不过此时,管理人应当及时了解案情,作出方向性的评估:

    1、是否能够实现重整,或通过努力是否能实现重整,如果判断失误而轻易进入宣告破产程序,重整将不可能实现。为此,因重整而带来的利好必将无法实现,主要利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债权人受偿最大化,企业再生,社会稳定,重整所涉及的税收将远远小于资产变现的税收,等等。

    2、通过对破产原因的分析,得出属于企业主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从而决定对破产财产的经营管理方案,如是管理原因,则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如是市场原因,则管理方案应紧跟市场变化。如盲目经营管理,必将难于实现增值。

    3、着重对资产进行流通性分析,得出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需资金的预算方案,从而为融资作好准备。

    4、对企业管理团队、职工的人心向背进行分析,得出具体管理的合理方式和有效途径,防止无法管理或难于管理而导致的经营失败。

    5、通过对外围潜在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当地政府的意图、债务人债权人意向的初步调查,基本可以得出破产企业最终的走向。

    6、通过以上要素的调查分析和评估,管理人最好形成初步的可行性论证方案,及时向受理法院报告,在取得认可后,即可开展相应的工作。

    实际上,可行性论证评估的工作将贯穿于以后的整个管理工作过程,并将逐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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