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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好破产财产

作者:倪建东  发布时间:2012-11-24  浏览量:9785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四)重整阶段的经营方案

     在法院裁定宣告进入重整阶段起到重整计划草案被通过生效之日止。

    1、经营目的。

     此阶段经营破产财产的主要目标不再是获取资产具体经营性增值收益,主要是在向新投资人充分披露破产财产处于生产能力状态下的获利能力和未来投资收益,以提高其重整过程中的溢价额度。

    2、确定有利的目标投资人和相应投资项目。

    重整本质就是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财产和优质资本的重组。为此,管理人应当动员一切力量寻找最优的投资人和相应项目。并最终确定可行的重整目标。

    3、招商引资、寻找最优投资。

    (1)充分做好破产企业的宣传路演工作。尽管企业破产,但招商引资过程与股票上市的路演工作没有两样,同样要对自身的资产资源优势进行合理尽职的描述,制作规范的文件,为增加投资者的感性认识,甚至还要进行拍照、制作影像资料、招商公告、召开特定对象的投资推介会、安排现场察看等工作。

    (2)洽谈。根据前期的工作效果,有重点地对备选单位进行洽谈,甚至上门谈判,阐述标的企业的最佳投资前景,提高对方的价值预估,最终实现最优的投资者进行重整,并制定相应的重整计划草案。

     (3)竞争性协议。如出现两个以上不相上下的意向投资人,就不能排除竞争性方式的使用。即可采用同一时间的招投标方式确定某一重整对象,也可给予各个投资人一定期限的排他性协议时间,各种方式均以实现重整过程破产财产的最大溢价为目标。

     在锁定重整投资人后,尽快推动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

    4、减少重整成本。

    重整与拍卖破产财产相比各类税费成本较低。但由于目前我国税法的局限,重整削债导致的破产企业不再清偿的债务,将作为重整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要被征收25%的所得税,这样的制度安排必将导致重整投资人支付担心,进而影响到重整的溢价增值。为此,管理人必须协调或与法院一起去政府、税务部门协调解决,争取实现该税收的免除,从而减少此税款的支付。

    通过减少重整过程中的税收支付和其他费用支付,也能实现重整过程中破产财产的经营增值。

    (五)宣告破产后的经营方案

     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则债务人的财产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破产财产,在处理此类破产财产过程。如果说重整是实现了卖“一只会蛋的母鸡”价值,那么宣告破产后的资产变现处置,变成了卖“一只死鸡肉了”,尽管如此,也存在巨大的经营空间。

    1、经营目的。

    此阶段经营破产财产的主要目标是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实现尽可能的溢价,以增加变价收入。

    2、变现方式的选择。

     如何实现溢价,变现方式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变现方式和途径主要有市价销售、协议转让、竞价转让、法院变卖。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只有第一百一十二条简单的规定,即“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实际上,破产财产的变价内容十分丰富,具有自身的特点,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并没有专门针对破产财产变价的具体细则规定,只好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一般民事执行案件中单项资产的拍卖规定。虽然这并不符合破产财产变价处置要求,但可以利用“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条款去创设符合破产财产内在要求的变现方法。

    (1)市价销售。对于市场需求的一般性商品,往往以市价销售的方法处置,其效果要比拍卖的效果好,排除了拍卖竞买人对破产财产不断降价的期盼。破产企业中的成品、原材料等存货类流动资产可以采用该种方式变现。

    (2)协议转让。对于特定用途、小众需求、竞争性不强或政策性支持力度较大的破产财产,往往通过与特殊对象的谈判,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变现,能充分实现价值,有时还有所增值。但这类资产如以拍卖竞价方式,很多情况下,效果不佳,甚至陷入不断流拍、不断降价的恶性循环。

     (3)竞价转让。包括拍卖和招投标方式。对于无特定变现条件的、一般性竞争的资产采用拍卖方式比较适当。通过拍卖会上的集合竞价,以价高者得的方式实现最高价成交。而对于资产变现时需要附带相关条件时,招投标方式比较适当,不仅能实现较高价格成交,还能附带实现随资产转移而安置职工、提供当地社会所需的服务等目标。

     (4)法院变卖。在拍卖三次流拍的情形下,只好采用法院变卖形式。在此过程中要避免简单使用定价买受的方法,通过采用不低于公告价格基础上,各买受意向人向法院提供密封的报价形式,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增值效果。

    3、破产财产的变现组合。

    尽管分割变现已不可避免,但管理人在变现过程中,要进行最优资产的组合配置,尽可能将具有生产能力的资产组合为一个标的进行变现,从而除实现其本身资产的价值外,还可能实现其未来收益的现时价值。

    4、避免以简单形式进行拍卖。

    对拍卖资产的现状和未来收益进行情理和感性的描述,提高竞买人积极性,烘托拍卖会的现场气氛,促成竞价形成激烈的局面,利用拍卖的“弹性原理”制定较低的保留价,吸引更多的竞买人参与,从而通过竞争实现较高价位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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