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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好破产财产

作者:倪建东  发布时间:2012-11-24  浏览量:9778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摘要: 破产财产的经营管理有着法律的支持。破产财产与一般财产同样具有经济收益性特征,企业破产,而财产不死。财产在经历经营性财产、债务人财产后进入破产财产状态。政府、法院、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等不同市场主体,对破产财产经营管理有着不同的态度。经营破产财产存在着政治需求、社会需求、法律需求、经济需求等四方面需求,且四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经营管理破产财产需要管理人作好必要的准备,经营方案需要进行初步可行性论证评估,在破产受理阶段、重整阶段、宣告破产后阶段、分配阶段有着相应的经营方案。破产法律需要对经营破产财产进行完善和保障。破产财产是否被经营、能否被经营好,对破产案件的结案有着完全不同的影响。

    关键词:  经营  破产  财产

    都已破产了,还谈何经营破产财产?

    这正是一个后果非常严重的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的以企业拯救、再生为目的的和解、重整规则,也正是逐步指明了破产财产可以或应当被经营的方向。

    笔者从破产财产本质特征、破产财产的形成过程、市场主体对的态度、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等方面,对破产财产的经营进行了分析,同时通过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可行性方案的详细介绍,希望引起破产法理论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破产管理人重视,促进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在实务中通过对破产财产的经营管理,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营的秩序,不断丰富破产领域的管理经验。

    一、破产财产的本质特征

    财产有时也称为资产,顾名思义是指具有产生盈利、具有增值能力的财物。简单而言财产具有经济收益性特征。

    财产在不同的环境下和不同的程序中,称呼也不同:

    破产案件中,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即称呼为破产财产;在非破产案件中,称呼涉案财产。还有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国有财产或非国有财产、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优质财产或不良财产,等等称呼。

    而无论怎样称呼,作为财产本身并不知道被如何称呼,也并不因称呼的变化而失去其收益性特征,有变化的,只是占有、使用、处分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因此,即使在破产企业中,破产财产本身也从来没有失去其收益性特征和盈利增值能力,只能表明了占有该财产的主体已发生了法定破产状态。

    “企业破产,资产不死”,这就是破产财产的本质特征。

    二、破产财产的形成过程

    在企业的经济组织形态中,财产随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经营性财产。

    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企业的法人财产属于经营性财产阶段,为企业的盈利作出贡献。最多分成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财产、不盈反亏的不良财产。

    此阶段,财产的支配主体只有企业,具体经营管理的为企业管理者,其他主体无权参与。

    2、债务人财产。

    由于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法人财产进入了破产企业债务人财产状态阶段。但因尚未裁定宣告破产,还没成为破产财产。

    此阶段,财产的支配主体,已由原企业主体变更为以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为主的监管主体,企业依法配合参与管理。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如果能够依法实现破产和解或重整,则将出现企业又重新为债务人财产的支配主体,但在法律规定的期间由管理人监督。

    3、破产财产。

    在无法实现破产企业的和解或重整后,法院不得不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债务人财产进入了破产财产阶段。

此阶段,财产的支配主体完全更换成由债权人会议和法院双重监督下的破产管理人了,管理人管理破产财产的结果归于全体债权人。债务人不再参与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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