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好破产财产
作者:倪建东 发布时间:2012-11-24 浏览量:9784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五)管理人
如果说上述几类主体存在临时性、不确定性特征的话,则管理人具有破产事务经常性、清算管理职业性的特征。破产财产是否具有可经营性、如何经营好破产财产,实际上大多数管理人都是心中有数。
尽管管理人在破产财产的管理过程中不具备法律决策地位,但实际上对破产财产往往起到了核心作用、决策作用。在大多数情形下,管理人的态度直接决定了破产财产的命运。
1、积极型。
除空壳企业外,积极的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之初,就开始从整体上进行了全过程的预测判断,主动了解破产原因,规划破产财产在不同阶段(受理后、争取和解、争取重整、破产变现)的管理运作,并在不同阶段制定出相应的破产财产经营管理方案,然后调动各类资源实施经营管理,在各阶段均能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价值。从目前来看,此类管理人主要集中于专业破产清算机构和专业清算的律师机构之中,尽管数量不多但代表了一个积极的事业方向。
2、消极型。
“管理人毕竟不专业搞生产经营的”、“只要尽到了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上勤勉尽职就可以了”、“没钱经营”、“政府不支持”、“法院没让这么做”、“债权人反对”、“时间太长了”、“市场行情不好”、“又不会增加多少管理人报酬”、“这仅仅是一个业务,不必那么认真”等等,消极的理由千万个。
(1)“不利好”是最主要原因。
管理人机构“投入的成本(时间、人员、精力、费用等)要最小化,报酬收益最大化”短期盈利性内在要求,决定了所有破产财产均以最快的速度“一拍了之”,无论变现多少,管理人尽快结案拿钱走人的必然命运。
(2)经营能力欠佳是重要原因。
没有统一的行业组织管理,更没有相应的培训提高,管理人的破产财产经营管理能力无法得到系统的培养和提升。
(3)不激励是制度原因。
目前的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所设立制度并不具体激励有经营才能的管理人机构,做得再好,下次还是抽签、摇号。投入的必然支出、预期收益的落空,无权要求管理人在经营破产财产进行加大投入。
在权利人眼中利益攸关的破产财产,变成了管理人眼中的“一项业务而已”,这是何等的悲哀。
四、经营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政治需要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形成并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破产领域,通过拿来主义,在汲取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破产立法后,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特点,诞生了我国新的破产法体系。在今后的逐步完善过程中,对于破产财产的经营管理制度的确立,应当成为我国不断完善之中破产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重视破产财产经营的积极作用,也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的需要。
(二)社会需要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对减少损失实现再生的渴望、债权人对最大价值分配的期盼、职工对失业下岗的恐惧、政府对社会稳定、企业良性发展的愿望,均对如何经营好破产财产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三)经济需要
资产不死定律,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之一,让资产保持持续发挥升值作用,经营好破产财产,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是所有当事主体不可回避的责任。
(四)法律需要
如果说已有的破产法律,在保护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利益方面实现了公正公平,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实现保障,那么,通过探索、设立积极有效的制度去经营管好破产财产,则就是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大程度的保护,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破产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提高的内在需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第二条“管理人履行职责应当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正证明了经营好破产财产的现实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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