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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生死录——对我国退市制度改革的反思

作者:张桐源  发布时间:2016-04-12  浏览量:3306 次   来自: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五、结语——皆付笑谈中

    二重重装成功退市了,后续还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走上主动退市的道路,其退市程序与操作方法对以后主动退市的公司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的方式,此前还没有哪一家国内公司实践过。整个退市过程也暴露了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如现金选择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东大会决议退市时投资者的退出机会、表决程序如何界定“中小股东”以及对独立董事意见的特殊要求,关于这些问题,本文都进行了思考,但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答复,不过比较肯定的是,现有退市制度仍然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二重重装的故事还引发了本文对退市改革的反思,以主动退市而规避强制退市,并进而可以享受主动退市的一些优惠待遇,是二重重装主动退市的动因。这种动因虽然符合现有规定,但与退市制度对主动退市作为一种自主价值选择的期望并不契合,而造成此种投机行为的原因,是制度上为主动退市创设了一些奖励规则。与其他一些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限制主动退市相比,我们鼓励的态度其实是一个政策催化的产物,是追求资本市场完善的盲目行为,因而退市制度仍然需要后续的调整与发展。

    其实本文还有很多其它的思考途径,如主动退市下的信息披露要求;被敬而远之的退市整理期到底能不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现行主动退市申请的交易所审批制度是否必要等等。由于实践的匮乏,主动退市仍然是一个崭新而值得期待的课题,随着退市制度的深入,还会暴露出其他各种问题,但无论如何,这一过程当中程序正当性与投资者保护将是重中之重。 

    [1]截止至2015年7月16日,二重重装及其子公司累计逾期债务已经达到862,913.61万元,具体可参见《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贷款等债务逾期的公告》,2015年7月16日。

    [2]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市公司。

    [3]上交所表示,*ST二重的主动退市,对证券市场今后的主动退市工作乃至整体退市工作都将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很强的借鉴参考作用。具体可参见,《*ST二重开主动退市先河上交所“点赞”》,2015年12月13日访问。

    [4]江南时报:《中国二重并入国机集团》,2016年1月27日访问。

    [5]中国工业新闻网:《从二重集团退市看重机行业这几年》,2016年1月13日访问。

    [6]该项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而暂停上市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仍然为负,则触发强制退市。

    [7]最终申报权利的只有37,389,867股,大约是全面要约收购时申报数量的1/3,可见卖股的股东很少。

    [8]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6.12(4)。

    [9]《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0]确切来说,6.12是针对上市公司并未在其它市场上市的情形。如果该上市公司还在其它交易所上市,只需要通过普通决议,并经过审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即可退市。

    [11]四川在线:《解局|二重沉浮启示录:百亿巨债缠身,如何摆脱困局?》,2015年1月27日访问。

    [12]和讯股票:《长江实业从香港联交所除牌》,2015年12月17日访问。

    [13]每经网:《分众传媒从请纳斯达克退市浑水做空成诱因》,2015年12月17日访问。

    [14]第10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强制退市但其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未按规定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二)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本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三)未按本所规定安排股份转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四)其他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情形。

    [15]确切的讲,《整理期细则》要求董事会已经对重大重组计划进行公告。

    [16]郭雳:《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的审查标准与利益平衡——主动退市的境外经验与启示》,《证券法苑》(2014),第12卷。

    [17]郭雳:《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的审查标准与利益平衡——主动退市的境外经验与启示》,《证券法苑》(2014),第12卷。

    [18]证监会网站:《各国退市的整体情况和美国主动退市实践介绍》,2016年1月1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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