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企业破产审判中的定位及职能
作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4-12-29 浏览量:398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但是,无产可破企业由于并无财产可供分配,有的企业甚至连破产案件的公告费 用也无法承担,故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不愿意申请司法破产,同时由于利益驱动管理人 对此类案件的工作积极性也不高,因此无产可破企业的司法破产审判工作一直进展缓 慢。对此温州法院积极建议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破产援助资金,这主要针对没有资金、 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企业而设立,包括垫付破产企业维稳资金和支付破产费用资金, 以提高债务人与债权人申请司法破产以及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加快破产案件的审理 进度。现温州市中院已经联合温州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温州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 管理和使用办法》,且温州市财政局已拨付 200 万元作为破产援助专项资金,用于支 付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管理人报酬,以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同时, 鹿城区、瑞安市、乐清市、苍南县等法院亦已出台相关办法,并推动当地政府设立了 合计 470 万元的破产援助专项资金。
(四)强化管理人培训工作 管理人制度作为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重大制度创设,其意义重大。温州两级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多数管理人均能勤勉认真地履行相应职责,为破产审判工 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作用。但是不同管理人之间有不同的工作团队,不同 工作团队所负责的会计师、律师不同,其尽责程度、履职能力均有较大的区别,甚至 相同工作团队中,个体的尽责程度也有区别的实际情况,可以说,现有的管理人队伍离专业化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和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对管理人的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可以统一和规范管理人工作操守, 加强协调工作,解决一直以来管理人队伍纪律松散、工作方式不严谨、机构之间相互 排斥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强化管理人在接受法院的指定后应勤勉履行法律赋予 的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职责。即应着重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不足、抽逃 出资、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隐匿资产、承担虚假债务以及债务人资产与关联企 业或股东资产存在混同等逃废债行为或事实。管理人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应立即向法院 和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并积极采取诸如提起追收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诉讼、 破产撤销权诉讼、确认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行为无效 诉讼、依法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以及申请保全债务人 财产等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追收债务人的财产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 温州市中院曾先后多次组织管理人进行培训,比如曾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企业破 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专家顾问王欣新教授对企业破产法 相关法条的理解以及破产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讲解与授课,取得了良好的 效果。
虽然法院已经在管理人培训方面作出了一些努力,但是政府在此工作中参与较少。 而实际上对管理人进行培训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范围,因此政府对此不能缺位, 应承担起对管理人进行培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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