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企业破产审判中的定位及职能
作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4-12-29 浏览量:398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企业破产案件中需要政府协调的问题
破产审判往往涉及房屋土地产权的确认、税收的减免、工商登记的注销以及企业 职工安置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国土局、财税局、工商局等部门的大力配合。以政府部 门作为分类标准,现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需要政府协调解 决的问题梳理如下:
(一)需要国税、地税部门予以配合的问题
1.减免破产企业相关税费。破产企业通常都涉及利息税、流转税、营业税、个人 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巨额未缴税费,这对于本就已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而 言是个巨大的负担,通常会急遽减少破产清偿率,对于进入重整程序的破产企业而言 也直接影响重整的成功。建议税务部门能够推出一定的减少甚至免除相关税款的优惠 政策,以使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从而能够缓和债权人的激烈情绪,维 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应及时、主动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税务部门鲜有及时、主动申报债权的。 对于资不抵费的的破产案件,税务部门往往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管 理人向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时,才要求管理人缴纳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同时还以破 产企业系非正常户为由不予办理税务注销手续。这不仅拖延了企业破产程序的进程, 而且使得部分“植物人”企业无法有序退出市场,无法发回破产清算程序的“清道夫” 功能。建议在破产案件申报债权过程中,税务部门能够及时、主动地申报债权,使相 关“名存实亡”的破产企业能够高效、有序地退出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需要金融机构予以配合的问题
1.宽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部分企业具有挽救价值,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可能可以 获得重生。但由于该企业已经资不抵债,且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亦已经逾期,已被金融 机构列入不良贷款单位名单,即使能够重整成功,金融机构仍将该企业列为不良客户。 这导致破产企业很难再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并导致众多投资者心怀顾虑,不敢注资破 产企业。建议金融机构对于可以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企业以更加宽松化的资信认定,使其摆脱破产困境,重新进入市场。
2.支持重整计划通过。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即使重整计划的清偿率比破产清算的 清偿率要高,金融机构也经常会以没有权限为由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投不赞成票,阻碍 了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推进,这给破产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困扰。尤其是破产企业在 金融机构的贷款金额占债务总额比例比较大的情况下,即使企业有较大的挽救价值, 重整计划通过的概率也非常低。比如,浙江博大塑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虽然该 企业市场前景广阔,且破产重整相对破产清算而言能盘活企业资产,实现债权人权益 的最大化,对企业和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作为普通债权人并占有较大债权比例的 几家银行还是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投弃权或反对票,并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后经充分论证,法院依法强制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建议政府出面协调,敦促 金融机构给予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更多的关切和支持。
(三)需要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予以配合的问题
1.破产企业违规厂房市场化处理问题。很多破产企业的厂房存在土地、房产手续 不完整,或者没有合法的土地、房产手续,或者是部分合法、部分不合法的情况,这 导致管理人在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时会存在困难。建议相关部门为破产企业在土地房 产处置方面开辟特殊通道,比如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可以出让的,允许一并拍卖后优 先偿付政府土地出让金,剩余价款再用于清偿破产企业债务,以促使部分符合条件的 违法建筑合法化,这既可以提高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也能够保证国家土地资源的利 用率。
2.破产企业划拨用地上建筑物进入市场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各种原因导 致出现大量带有权利瑕疵的历史遗留问题,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就属其一。建议相关部 门开辟绿色通道,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予以解决,由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为其快速办理 房地产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活化这部分资产。
(四)需要公安部门予以配合的问题
1.加大对债权人抢控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置力度。在进入破产程序过程中,一些企 业出现部分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抢控处置的情况。我们发现虽然有些管理人已向公安部门报警,但公安部门的相应处置力度并不够。这部分债权人的行为侵犯了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的相应权利,严重影响了破产案件的处理效果,对法院审理破产案 件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建议公安部门在接收到相应报警后能够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于破产企业财产的抢控行为进行及时的处置。
2.简化查找破产企业股东、管理人员相关手续。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债务 人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配合、配合的程度与该破产案件是否能顺利推进有直 接的关联。其中,通知公司股东、会计等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我市现状来看,破 产企业往往早已陷入困境,绝大部分企业已停工停产,寻找企业股东、会计的下落较 为不易,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公安部门进行查找。而目前查找这些人员的住址、联系 方式等手续较为繁琐。建议公安部门能够与法院流畅对接,简化破产案件中委托公安 机关查找相关人员的手续。
3.简化破产企业财产移交法院的程序。破产企业的部分财产经常在破产案件受理 之前就已经被公安部门查封,该部分财产在移交法院时不够顺畅。建议公安部门能够 与法院协同处理好破产企业的查封财产,支持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比如,温州 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因债务人多个银行账户分别被各级法院、公安实施 冻结,至管理人进厂时,债务人现金流几近枯竭,甚至难以支付当期电费的情况,后 经法院反复与永嘉县公安局沟通协调,被该局扣押的一笔款项才得以解冻。
(五)需要工商部门予以配合的问题 对于因为无产可破或资不抵费而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在管理人申请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常以破产企业未办理税务注销登 记为由,拒绝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由于破产企业资产无法偿付欠付税款,税务部门以 未缴清欠付税款为由拒绝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从而导致相应企业无法退出市场。工商 部门往往把破产企业的注销问题和一般企业的注销问题等同,要求管理人提供一些其 实际上无法掌握的材料,或以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为由拒绝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而对于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失踪”的企业破产案,工商部门要求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提 供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或者相应的作废公告,而报社又要求提供法定代表 人的签字材料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部门的证明材料才予以公告,致使终结破 产程序的企业再一次面临注销不能的境地。比如,浙江宏智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以及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均无法找到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及股东,无法接收企业基本资料与账册资料,最终均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 用为由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持法院相关民事裁定书到工商部门办 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工商部门却要求一定要按照常规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要求 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或提供遗失公告。在此案情下,管理人只能选择刊登 遗失公告,但是报社却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材料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 部门的证明材料才予以公告,这就导致破产企业在程序终结后仍面临无法注销的尴尬 境地。因此,建议工商部门直接依据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为破产企业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
(六)需要卫生局予以配合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医药行业企业在进行招投标时往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比如年销售额要求等等。而这些要求对于在重整进程中医药行业企业而言有时是极为 困难甚至不可能的。比如,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兴瓯医药有限公司破产重 整案中,基于消费者对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根据传统名方生产出的药品的购药需求 的重要现实意义,法院充分考虑两企业在药品生产和销售方面的特殊性,严格要求两 企业把好药品质量关,并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质量管理督查组于 2013年 4 月份对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仓库的数十种中药材和饮片进行逐一检查时,获得 该督查组的赞赏。但是由于受进入破产程序前的销售情况的影响,温州海鹤药业有限 公司仍然很难达到医药行业进行招投标的相关条件,这大大限制了其后续的发展。因 此,建议卫生局针对在重整进程中的医药企业适当放宽要求,给予其特殊的关照,在 不影响产品使用质量、效用和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其参与招投标的资格。
(七)需要车辆管理所予以配合的问题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时常会遇到破产企业财产中存在有违章记录的车辆的
情况,但此时相应的驾驶人员通常早已离开破产企业,相应的违章记录无人处理。建 议车辆管理所根据法院的裁定,在法院处理相关车辆财产的时候对于车辆上的违章记 录予以清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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