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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破产法实施过程中遭遇搁浅的难题

作者:陈岁红  发布时间:2014-12-16  浏览量:3494 次   来自:娄底新新网

    三、提高我国破产案件审判效率的制度构建

    (一)简易破产程序的设置

    1、适用标准

    根据程序相称的原理,程序的设计应该与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争议事项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同时,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又要具有自己的特点,笔者看来,破产程序简易化的设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划定标准:首先,破产条件和事实要清楚;其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不宜过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再次,破产财产数额和债务总额较少。至于破产财产和债务的数额,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一致,对于数额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方面要与各省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另一方面可以随各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年进行调整。

    2、缩短案件审理期限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应该在裁定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无任何财产且可以向债务人或其负责人、控股股东直接送达相关文书的破产案件,一般应该在受理后三个月内审结。同时,对于其他相关程序的期限,也应该与普通程序的适用相区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缩短,如受理通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宣告破产期限、破产终结审查期限、申请注销登记期限等,至于具体的期限的规定,则应该在调研我国现阶段破产案件审理的诉讼周期基础上予以规定。

    3、简化文书送达方式

    对于简易破产案件的审理,在文书送达方面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简便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文书。虽然申请破产案件有其特殊性,某些文书的送达必须公告,像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宣告债务人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这些都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以适当压缩公告期限。因为报纸公告在实际中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在信息化时代,自媒体已经取代传统媒体在信息传输过程中占据重要位置,即便债权人有看报的习惯,也不能保证每个债权人会在阅报的过程中穷尽各种报纸,从而看到破产公告。而我们之所以坚持公告相关程序,也无非是实现程序合法化的一种形式而已,在能保证程序公正的新方法出来之前,还得坚持不懈的将这一程序保持下去。当然,简易程序中,除此之外的其余事项,则无需公告,书面送达相关破产参与人即可。

    4、建立救济措施

    新破产法中之所以没有对简易破产程序进行规定,在于很多学者对以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存在的潜在风险有所担忧。像王利明教授就是此观点的支持者,在王利明教授看来,国外的建议程序主要针对自然人破产,而我国破产法则主要是对企业破产行为的规范;其次,破产案件即便争议小、财产数额不大,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较,也不是简单的案件,不能作为简易案件处理;三是破产案件一裁终局,当事人不能上诉,不能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6]笔者看来,这些均不是阻碍简易程序设置的根本因素。虽然我国没有自然人破产主体,但是我们国家有数量庞大的民营企业等中小企业,且这些企业惊人的新陈代谢能力要求我们必须设置相应的破产程序完善其市场退出机制,这是简易破产程序的现实需求。

    其次,破产案件确实不是一般的民事案件,而我们所讨论的破产案件简易程序同样也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这里所谓的简易是针对普通程序的破产案件而言,在具体程序的设计上仍然会以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为基础,相对简化,设计出适合绝大部分破产企业(尤其是无法承受普通破产程序诉累拖延的中小企业)的程序。

    再次,为保证当事人的权益,我们设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机制。对于破产申请的案件,不管是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无论是申请方还是被申请方,都有期待案件积极、快速审理的共同愿望,但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初,对案件的了解并不是非常全面,可能以简易程序受理,而在实际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隐藏的债权人人数众多且适用简易程序无法达到高效优质的结案效果时,应该适时变更案件审理程序,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时也可以赋予当事人复议权和申诉权,破产案件当事人对破产程序的适用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申诉,通过赋予当事人的监督权,可以防止和纠正法院在程序适用上可能出现的偏差,以消除后顾之忧。

    (二)专业化破产案件审判机构

    破产案件审理的程序选择上,普通程序也好,简易程序也罢,都必须先解决一个前提,即有专业化的破产案件审判机构。否则不管这个适用程序多合适某一个或者某一类型的破产案件,没有一支专业的破产案件审理队伍,也徒劳无益。而破产案件专业队伍的打造,是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偏远地区基层法院的当务之急。笔者建议,要提升基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素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

    由于中西部偏远地区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因此,很多法院至今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屈指可数,基层法官对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实践经验严重不足。为了解决这一知识瓶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以备不时之需,我认为基层法院首先应该从思想上重视破产知识的相关学习。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不能要求全院进行学习,但是必须有一个可以单独审理此类案件的合议庭队伍。省级法院可以组织破产案件审理专题学习活动,动员各基层法院、区法院、市中院一起学习,交流,首先从扫除破产法审理盲区开始努力。

    2、加强区域合作,强化专业技能

    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破产案件的审理主要集中于这一区域,因此与破产案件相关的先进的审判技巧和丰富的审判经验都集中于这一地区。可以以市级或者省级为单位,邀请专家学者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授课,组织全市或全省破产审判法官参加培训,提升破产审判法官的实务操作能力。同时可以通过入院交流学习的方式,实地参与并学习破产案件的审理,将沿海地区的先进经验引入内地法院。

    3、推进破产案件的专业审判

    对于内陆城市,当然,从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角度来说,要求精简审理破产案件的机构和人员,但是另一方面,从专业化的角度出发,必须推进破产案件的专业审判。可以通过全面设立破产案件审理的合议庭、建立破产案件集中审理机制等方式,提高破产法官专业化审判水平。同时,为了提高办案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也应该将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纳入考评办法,对破产案件的办案质量、执行情况及社会效果等分别规定相应的评分标准,纳入法院和法官的考核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鞭策法官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更好的处理破产申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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