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破产法实施过程中遭遇搁浅的难题
作者:陈岁红 发布时间:2014-12-16 浏览量:3496 次 来自:娄底新新网
二、设立简易破产程序案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1、理论基础
(1)司法效率原则的要求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日益受到重视。何为效率,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者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率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因此,法律对人们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实现效率的最大化。现代社会的法律,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应该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以权力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通过确认、保护和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实施制度创新,为经济主体设定最优效率的交易模式和诉讼程序,保证人们以最可靠、最安全、最便捷的手续,最少的时间、精力和物质耗费,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法理上来说,法律要求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从实践中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法律对效率予以尊重和保护,因此,破产法的实施不能忽视和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不能不照顾到所有市场主体对破产程序的不同需要。
(2)司法效益原则的要求
司法效益不同于司法效率,司法效益是人民法院通过执法办案活动对社会所产出的总体效果和利益,包括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四个方面。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来讲,破产法的实施在于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而我国破产法并没有达到上述经济和社会效益,绝大多数停产倒闭的企业并没有通过破产程序有序退出市场,一些企业的厂房、设备因没有清算而长期闲置,一些企业家选择跑路逃避责任和债务,引发了群体性讨债、讨薪事件,反而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必须简化破产程序,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问题,提高办案效率。这样既能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投入,也能最大化的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真正实现司法效益原则。
2、实践需求
(1)破产主体的市场份额
据统计,我国中小微企业占到企业总数的99.7%,其中,小型、微型企业已经占到了企业总数的97.3%。[3]中小微企业虽然成为了促进经济增长的主力军,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资金薄弱,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其发展的稳定性不强,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9年。而财产少、资金弱、破产程序复杂这些现实原因又往往使得中小企业对破产程序望而却步,严重破坏社会法制,同时带来更加复杂的社会问题。破产法作为一部以应对企业破产、优化市场退出机制而推出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要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市场主体即中小型企业的实际需要,针对中小型企业完善和简易化相应的破产程序。
(2)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现实需要
随着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普遍觉醒,民事纠纷的数量迅速增加,民众对司法的需求与日俱增,给司法审判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与案件积压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化的作用,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而有效整合审判力量、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诉讼程序的简易、便捷、快速、低廉成为大多数国家整合资源的基本目标。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的问题上,建议破产程序势在必行。
(二)可行性
1、理论基础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给破产程序的简易化操作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现实模板。所谓小额诉讼,是指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的诉讼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的进一步简化,将诉讼程序的简易、便利、快速、低廉作为基本目标,使案件得到妥当的处理。其建立不仅在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的负担,同时也在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大众化,使一般民众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笔者认为,这一理念非常适合破产程序简易化的设计,我国当前的破产程序在实际操作中是无法满足一般企业主体的破产申请需求的,认为针对破产程序的简易化设计迫在眉睫,在具体的设计中,可借鉴小额诉讼设置的先进经验。
2、实践经验借鉴
我国虽然没有法律正式承认简易破产程序,但是在实践中,却有地方性法规的初次尝试。深圳市于1994年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破产财产和债务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破产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4]虽然该条例在2012年被深圳市人大所废止,但是在此之前深圳市人民法院依据该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小额破产案件进行了审理,获得了不少经验,无疑是一次勇敢的探索与实践。
除此之外,破产程序的简易化在国际上也有很多可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英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都在立法中设立了简易破产程序。我国香港有关破产法律中也规定:债务人的资产不足1万港元,由法院签发适用简易程序的命令。日本破产法对小额破产程序设有专章,适用小额破产程序的案件破产金额必须在100万日元以下。英国破产法也规定一般无担保的债务总额不超过2万英镑的破产案件可以使用建议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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