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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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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多处规定涉破产制度

【立法动态】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多处规定涉破产制度

发布时间:2026-04-2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2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留置第三人动产时的处理规则探讨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留置第三人动产时的处理规则探讨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组 浏览:41

现代企业运营中,一些企业家青睐“轻资产”运营模式。价值高昂的生产资料或生产工具,如机器设备、精密仪器、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产权不属该企业所有,而是以向第三方租赁、融资租赁的方式,将他人的物质资料纳入自己的运营体系。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以最小的资金,撬动最大的资源。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探讨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维律 浏览:132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探讨

破产程序中自行和解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

破产程序中自行和解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国矅破产业务研究中心 浏览:38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企业破产的三种程序,分别为重整、和解与清算,其中破产清算最终目的是以公司的资产偿还公司债务,并最终将公司注销。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通过公司资产或者引入投资方等方式偿还债务,公司继续存续。以上三种程序均需要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相关清算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需要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郑志斌:构建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治理体系 | 预防性重组的艺术(五十四)

郑志斌:构建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治理体系 | 预防性重组的艺术(五十四)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59

过去四十余年,中国民营经济在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促进技术创新和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民营企业数量庞大、行业分布广泛,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体系中最具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的推进,民营企业面临的发展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融资环境更趋复杂,企业经营周期波动明显,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所面临的风险结构也呈现出明显差异。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构建与民营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制度环境,逐渐成为政策与立法层面必须回应的重要问题。

郑志斌:重整信息披露立法修订建议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七)

郑志斌:重整信息披露立法修订建议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七)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60

现行中国破产法中没有“信息披露”四个字。这种立法语言上的缺席,深刻反映了破产法立法理念、制度设计以及实践导向上与国际成熟破产法体系之间存在的巨大鸿沟。这种差距并非体现在法律条文的数量上,而是植根于对破产程序本质理解的差异,以及对程序中不同参与者权利平衡哲学的不同。中国破产法更侧重于程序的推进和企业的挽救,而相对忽视了支撑这一程序得以公平、高效运行的底层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

郑志斌:破产法立法的第二次飞跃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五)

郑志斌:破产法立法的第二次飞跃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五)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60

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石,其发展轨迹深刻反映着人类对市场规律认知的演进历程。纵观全球破产法的现代化进程,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转折:第一次是从清算主义到重整主义的制度转型,第二次则是从传统重整到早期拯救的理念革新。这两次飞跃不仅代表着破产法立法技术的进步,更体现了市场经济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在当今全球经济格局深刻调整、科技创新加速迭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深入探讨破产法立法二次飞跃的动因、特征与路径,对于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国家经济韧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郑志斌:破产法“早期拯救” 立法建议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三)

郑志斌:破产法“早期拯救” 立法建议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三)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44

2025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主要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本次修订也有令人遗憾之处,草案未能体现出当下国际最新的早期拯救企业的理念,草案第100条涉及庭内庭外重组的衔接,“形”似借鉴美国预打包模式,“神”是强调“以重整为目的的协商”,基本上是实践中所谓“预重整”版本。“预重整”是“虚化”的庭外重组,“异化”的预打包重组,实质上的“提前”重整,“预重整”模式不应该上升为立法。

郑志斌:预重整困境与立法慎思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

郑志斌:预重整困境与立法慎思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50

当前,伴随着《企业破产法》修订进程的深入推进,“预重整”作为一个炙手可热的概念,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各地方法院近年来纷纷出台关于预重整的指引性文件,进行了大量的司法实践,似乎为这一制度的正式入法积累了经验。一种声音认为,立法应当对此予以积极回应,将实践中形成的模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然而,在这股立法热潮之下,亟需进行一番审慎的冷思考。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当下的预重整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美国“预打包重整”模式的表层借鉴,却忽视了其深植于本土的法律文化、市场环境与制度基石。这种“形似而神不似”的移植,导致了实践中法院介入模式的严重异化,使其从设计中的庭外重组助力者演变为事实上的庭内重整提前者。若未能进行深刻的批判性反思而仓促将现有实践上升为立法,非但不能破解中国困境企业拯救的难题,反而可能固化既有路径依赖,扼杀制度创新的可能性,甚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与市场主体预期的混乱。

郑志斌:破产法修订(庭外重组)立法建议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九)

郑志斌:破产法修订(庭外重组)立法建议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九)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51

庭外重组作为企业拯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我国实践中处于法律规范缺失的状态。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各地法院和市场主体在开展庭外重组时主要借鉴美国预打包破产模式,但这种移植来的制度与中国本土法律环境、市场发育程度和文化传统存在显著差异,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一方面是对美国制度的误读和误用,另一方面是制度水土不服带来的效率低下和公平缺失。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困境企业的拯救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市场化破产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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