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中小微企业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留的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
中小微企业重整的制度完善和规则建构是我国现行2006年《企业破产法》修改的重要任务之一。现行重整程序繁杂、成本高、耗时长,与挽救中小微企业营业的目的不适配,和解程序的挽救功能也有限,未能发挥出企业重整制度的效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2〕2号,简称《意见》),要求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参见《意见》五);于4月19日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5个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强调繁简分流,缩短案件办理周期,鼓励探索针对中小微企业重整的特殊规则。2022年4月25日,北京破产法庭出台国内第一份专门规范中小微企业重整的司法文件—《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办法(试行)》(简称《北京破产法庭工作办法》)。
张世君:破产行政化的理论阐释、功能反思与制度应对
2022年2月27日,张世君教授的论文《破产行政化的理论阐释、功能反思与制度应对》于《政法论坛》公众号网络首发。本推送系“破产法快讯”编辑部在该文基础上,结合该文的主要思路和框架,对作者补充采访而成。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欲深入了解作者思想和观点,请阅读前述文献:
杜万华 | 建立体系化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论坛的主题为“深化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的破产法修改”
孙海龙 | 加强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提高破产审判和研究水平
2022年12月31日,由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承办,重庆破产法庭等协办的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第六届西部破产法论坛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深化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的破产法修改”,共有来自全国各地高等院校、法院系统、社会中介机构等1.3万余人在线参会。下面为您推送的是重庆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海龙在论坛上发表的主旨演讲。
个人破产立法问题研究——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视角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的个人债务问题也日渐突出,“执行难”“个人严重负债”屡见不鲜。至今,世界上诸多发达国家已经将个人破产纳入法律制度当中,我国学术界也长期对“个人破产”进行讨论和研究。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安排而言,虽暂时未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我国的《破产法》当中,但部分地方已经作为先行者出台了“个人破产”相关条例。[1]以深圳市示范区为例,深圳于2020年开创性地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已然成为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重要探索,也将为我国在《个人破产法》的立法行动中提供宝贵经验。本文将深圳市出台的条例作为研究样本,拟通过讨论深圳市立法实践优劣,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出台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建议。
论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建构
当事人的有效谈判和表决是重整制度的核心。而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是保证当事人在知情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协商和表决的关键。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上都没有直接规定,导致实践中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针对表决的信息披露。虽然《证券法》和交易所规则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相关事宜有信息披露的规定,但是单纯依靠证券监管上的信息披露的“单轨制”无法完全替代破产重整所需要的针对协商和表决的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文章探讨了我国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单轨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美国破产重整中破产法上和证券监管法上信息披露并行的“双轨制”,对于我国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我国破产法应当建立独立的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制度,并由法院主导和批准,通过当事人异议制度和灵活务实的披露内容设计,使得重整的信息披露更加切合表决的需要。文章也探讨了信息披露在破产法和证券法之间的衔接。
傅攀峰 | 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国内法域外适用是一国在其行使域外管辖权之时,将其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适用于其管辖领域之外的人、物或行为的过程。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与普遍管辖是国际法认可的国内法域外适用的管辖基础。中国法域外适用主要涉及公法性法律法规。其中,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域外适用问题尤为突出。相关立法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与实践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域外适用的立法依据缺位或不足、立法条件设定不尽合理以及立法衔接有所欠缺。当前,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应当是补足相关法律的域外适用条款。在域外适用条款的制定上,应当合理设定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界限。与此同时,还应当注意域外法适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
杜万华 | 正确认识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社会地位不高。尤其在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企业家、一般群众,对破产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还存在这样那样的误读、误解。所以我今天主要把要讲的问题定在“认识”上。只有把“认识”问题解决了,才能得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从事破产法律工作的同志们的腰杆才会硬,才能理直气壮。
曹启选 景晓晶 叶浪花 | 个人破产制度先行先试中的实践示范与体系构建
2020年8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审议通过了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破条例)。2021年3月1日,个破条例正式施行,深圳法院在全国开启了真正意义的个人破产审判工作,深圳成为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第一试验田。自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深圳法院稳步推进个破条例落地,经过1年多的实践,陆续审结重整、和解、清算、委托和解首案,实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全面激活适用,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和运行积累了宝贵经验。
人民法院报 | 小微企业破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
小微企业破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