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 冷帅达 | 破产重整视角下关键职工挽留计划的制度建构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度保障的缺位使挽留关键职工成为企业重整实践中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共同面临的难题。在实体制度建构上,一方面将关键职工挽留计划作为破产重整薪酬制度外的商业化安排,并依此将职工挽留费用解释为《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款“其他债务”,赋予其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顺位,确保制度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对挽留性质计划中企业高管的适用条件、金额进行限制。对激励性质计划应要求约定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全体无担保债权人获益。在程序制度建构上,确立以债权人会议为主,法院“听证+许可”为补充的决策体系,完善以主动披露为主,被动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关键职工挽留计划审查思路,法院可从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多维度进行审查。
徐阳光 | 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建
个人破产免责是现代国家个人破产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其正当性依据主要来自多元免责理论的支撑。免责立法理念最早源于债务人合作理论,但现代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已经融合了债务宽恕理念、人道主义理论和社会效用理论,体现了个人破产立法本位的转变。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应当基于多元免责理论融合,并考虑传统文化观念和现实国情的影响,在立法上选择许可免责的法律路径,弱化“债权人同意”要素,并辅之以“清偿比例”要件,以便在保护债务人和打击逃废债行为之间取得平衡;个人破产免责规范构建的核心在于免责范围的界定,不予免责的债务类型应当主要包括税收债务、罚款和其他制裁、婚姻家庭债务,学生教育贷款不应当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不予免责的法定情形限于债务人的欺诈和不合作情形,同时对二次破产和后续破产免责施加必要的限制,合理定位法院在免责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的立法价值与规则构建
预重整制度融合了庭外债务重组与庭内重整的优势,其核心内容之一系预重整融资,预重整融资债权的有效保障事关重整程序的成功与否。从立法价值维度分析,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旨在平衡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时侧重保障预重整融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融资信贷市场更富有活力与弹性。剖析国外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适用的两大核心规则包括确认为预重整融资债权提供的新担保有效且不能被撤销;明确赋予预重整融资债权以优先性。为回应我国信贷市场对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的迫切需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适度移植国外立法例,以两大核心规则构建作为切入点,提出完善我国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改进建议。
齐砺杰 | 小企业重整程序该如何嵌入中国的破产法律体系
2019年美国《小规模经营重整法》破产重整改革最终带来的,与其说是一种企业重整程序,不如说是一种个人重整程序。其关键技术都是建立在个人破产制度基础之上的,因此,无法直接嵌入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体系之中。本文深入分析了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历次改革的具体情况、《小规模经营重整法》改革的技术核心(尤其强裁规则中以“可支配收入”测试替代“绝对优先原则”),以及中国企业破产法律体系的特征(非DIP为原则与没有“可支配收入”测试)等问题之后,认为如果要在中国引入《小规模经营重整法》式的小企业重整程序,其嵌入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须分步实施:首先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加入重整快速通道或简易程序;其次在全国范围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第三步才是建立小规模经营的特殊重整程序。
王斐民 | 金融机构破产综合立法的体系研究
修订《企业破产法》应当考虑其与金融法的衔接。目前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时机还不成熟。未来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应当以制定《金融稳定法》为引领而非以《企业破产法》为主导;危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以监管程序为主导而非以司法破产程序主导。目前亟需完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第113条的规定,以建立金融法和《企业破产法》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破产清偿顺位上的协同性。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应增设终止净额结算条款,以便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肖彬: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立法构建
集团性企业日益成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实体,但因部分企业本身并未严格按照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规范化运作,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亟待处理。从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理、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提高等角度,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具有构建的必要性。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未来立法时还需从关联企业的概念界定、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债权人权益的妥善保护等多角度出发,综合域外立法经验及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对相关制度的构建做出合理的规范选择。
债务人通过虚假仲裁转移财产时债权人的维权路径探究
摘要 在债务人通过虚假仲裁转移财产的案件中,债权人作为仲裁案外人,面临着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严峻挑战。本文结合相关法律适用观点,深入剖析了债权人在此类案件中的维权困境,并从法律依据、实践操作等维度,系统探讨了债权人可采取的维权路径,旨在为债权…
何心月: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摘要:《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保证债权行使的限制,据此,保证人可免于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本文认为,以利息为例的破产风险是否由保证人承担属于保证合同的自治范畴,主债务人破产并非减免保证责任的法定或意定事由,司法解释应当在《民法典》…
破产法“民事和解”制度司法适用
为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主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减少破产费用支出,使债务人能最大限度就其财产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无需再依“破产和解”程序继续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王长华 |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
摘 要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然享有期限利益,但是该期限利益有一定的边界限制,即公司能够清偿到期债务。当公司能够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并能以此对抗公司债权人;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不能以此对抗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