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破产法】破产程序中追究董监高责任应当考虑其行为与债务人破产之间的因果关系强度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发生于破产程序中,赔偿权的行使一般为管理人,而所以追究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的条件,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以通过一般的诉讼、仲裁手段进行解决,但在破产程序中,追究该类人员的责任,应当考虑其行为与债务人破产之间的因果关系强度,只有当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时,此类人员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威海中院案例 | 破产程序宣告终结后,债权人依然有权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
虽然债务人破产程序已宣告终结,但债权人依然有权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权。管理人债权人提出抵销时公司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为由,请求确认破产抵销行为无效,于法无据。
河北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看“国内单体负债最高企业”如何蝶变腾飞
2023年2月10日,地处河北廊坊的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信)迎来重要节点:7.26亿元重整投资款提前履行到位。这家三年前还是国内单体负债最高的危困企业,通过法院破产重整程序,奇迹般涅槃重生、蝶变腾飞。
被挂靠人破产情形下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认定——温州中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诉蔡某追偿权纠纷案
为了破产债权的公平受偿,可以赋予破产情形下的被挂靠人预先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但追偿范围应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清偿金额为限。
股东诉请解散公司的权利不因未尽出资义务而受限
陈龙持有博鑫公司49%的股份且已实缴部分出资的事实已由一、二审判决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另案生效裁判查明认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北京高院案例 | 管理人将发表不当言论的债权人移出破产沟通微信群是否构成侵权?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需要与法院、债权人进行沟通、交流,但是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依托于现代通讯方式的社交软件与法院、债权人沟通、交流。就本案而言,管理人建立微信群,仅是作为管理人、债权人、法院相互之间沟通、交流的一种渠道,并不是所有债权人均加入微信群,且债权人承认相关材料通过QQ群均能收到并参加了债权人会议。微信群管理员对微信群负有管理责任、应当规范群成员的群聊行为,管理人以债权人发表不当言论为由将其移出涉案微信群,系其职责范畴,没有证据证明此举损害了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的款项应当执行回转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规定,认定大业公司对于江西弋阳法院在法院受理大业公司破产申请后未中止执行程序并向王德峰发放案涉394万元执行款,应当依法通过执行程序寻求救济,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温州中院案例 |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申报债权,无权诉请破产人的有关人员承担违反配合清算义务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申报债权,不能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故无权依照《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请要求破产人的有关人员承担违反配合清算义务。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标准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破复1号复议裁定书就美兰机场与海航集团是否应当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从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区分成本、实质合并重整是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详尽分析。该复议裁定书对人民法院审查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在审查标准、依据事实、文书制作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承包人主张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发包人交由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质保金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由发包人交由主管部门进行专户管理,目的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工程质量出现不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时,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整改,交付主管部门进行专户管理并不能改变该部分资金的所有权人,即该部分资金仍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只是对发包人享有债权,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内的未付工程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