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引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人民法院2024年审结破产案件3万件,同比增长6.5%,盘活资产7902亿余元。对无法挽救和不具重整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及时出清;对可以挽救的困境企业,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7家企业走…
破产审判“小切口”助推营商环境“大优化”
破产审判“小切口”助推营商环境“大优化” ——浙江温州法院探索破产审判新机制工作访谈 2019年12月28日,温州,这个创立了民营经济“温州模式”的城市,率先成立了全国首家地市级破产法庭,开始探索专业化破产审判机制。五年来,温州法院通过…
以规矩成方圆:提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质效的新规则
2025年3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以下简称《第11号监管指引》),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发布了相应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以下统称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加上2024年12月31日…
王长华 |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
摘 要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然享有期限利益,但是该期限利益有一定的边界限制,即公司能够清偿到期债务。当公司能够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并能以此对抗公司债权人;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不能以此对抗公司…
姚盛中:论转包人破产对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在推送纸质期刊文章外,特开设“…
破产法“民事和解”制度司法适用
为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主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减少破产费用支出,使债务人能最大限度就其财产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无需再依“破产和解”程序继续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与临时表决权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
破产清算转为重整而产生的债务可为“共益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有关债务定义为“共益债务”,其中包括“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同时,还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以及财产…
徐阳光 陈科林 | 民法典视域下的破产撤销权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4期 作者:徐阳光 陈科林 徐阳光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陈科林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目次 一、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关系辨析 二、欺诈行为的规…
郑志斌:民企纾困重组甄选
郑志斌 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法理学博士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企业转机促进委员会主任 中国机械工业行业首席重整专家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前言 2月17日,国家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