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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斌:民企纾困重组甄选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1  浏览量:29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郑志斌

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法理学博士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企业转机促进委员会主任

中国机械工业行业首席重整专家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前言

2月17日,国家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会议明确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将聚焦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融资、公平竞争等内容作为核心议题,既包含着对民营企业地位与贡献的肯定,又为民营企业应对当前经济转型的战略发展指明了方向。此次座谈会标志着民营经济将进入“政策立法+市场驱动+赋能转型”的三重红利期,是民营企业把握机会实现转机发展的重要时机,更是我们反思与重建民营企业纾困机制的良机。

一、民企望而却步:破产制度隐性基因

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民营企业不同程度地面临着经营风险与债务危机。市场的经验告诉我们,真正的困境拯救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对债务、业务、管理、产业等方面进行有机调整,这需要构建机制多层次、选择灵活、协同融合的重组生态环境。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多元化企业困境拯救机制,主要体现在缺失庭外重组制度,破产重整“一家独大”,各制度间缺乏有效支撑,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营企业的转机与发展。

近二十年来,破产重整制度发展突飞猛进,成效十分显著。然而,破产重整的缺陷藏于其基因里,尤其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制度的缺陷带来的杀伤力巨大。破产文化的污名化、高昂的成本、控制经营权丧失、股东权归零等等。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这意味着其将丧失多年呕心培育出的心血成果,甚至大部分实控人还将一生背负高额的个人担保债务而不得解脱。这些问题加剧了民营企业利用破产程序纾困的忧虑,导致大量民营企业在困境期间处于制度供给的“真空带”——破产重整“不敢用”,庭外重组“无法用”。当下,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剧、企业债务风险频发的背景下,庭外重组的独特优势愈发凸显。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而言,降低破产重整的出局和失控顾虑,庭外重组模式有强大的吸引力。

二、应运而生:庭外重组的柔性智慧

“庭外重组”一词常引发困惑或不解,重组若与法庭无关,为何冠以“法庭”,若有关联,为何又强调“外”。其实,“庭外重组”充满了智慧和艺术。以“外”为表,强调市场协商的优先性,以“法庭”为里,依托司法程序补足其局限性。二者的关系并非非此即彼,而是动态协作。正如“庭外”二字所示,鼓励市场自主协商,但司法并未缺席,而是隐于幕后,若隐若现。这种设计既尊重了商业主体的自治权,鼓励市场自主协商,又通过司法权威,为市场化机制提供激励和保障。

庭外重组的本质是企业通过与债权人、股东等利益相关方进行自主协商和谈判,在不完全依赖司法程序的前提下,对债务、资产或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以实现企业财务困境的化解和经营能力的恢复。其核心特征:一是具有灵活性且易于适应债务人业务的特定需要,允许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广泛的领域内达成协议。可以允许足额的利息支付。可以对处于同一顺位的债权人进行不同的对待,并向一部分债权人提供足额偿付。庭外重组程序所蕴含的灵活性还包括了将公司集团作为一个整体重组的可能性。二是协商谈判。庭外重组程序比破产程序少了很多对抗性,可以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内部谈判提供和谐的环境。三是非公开性与保密性。庭外重组是更为私密的程序,不易发生不必要的宣传和炒作,对债务人的声誉产生的不利影响小。庭外重组的交易成本一般要低于破产程序,耻辱感相比破产重整也少,债务人业务持续经营,不更换管理层。庭外重组的优点充分体现了该制度的柔性,在摆脱司法程序刚性的多维灵活机制中,通过非对抗性协商实现利益再平衡,这种柔性充满了智慧和艺术。

庭外重组是企业困境化解的“软着陆”手段,但成功与否高度依赖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意愿与商业智慧,司法和政府角色在不同场景下成为必要助力工具。庭外重组也有致命的缺陷,如法律约束力不够,债务人抗干扰能力弱,一致决问题等等。庭外重组的缺陷正需要破产程序的平衡,庭内庭外的结合构成新的混合程序。混合程序本质是私人重组程序,该程序得到一定程度的司法或公共干预的补充,并参杂了一些破产程序的因素。混合程序保留了庭外重组程序大部分优点,也兼有破产程序的部分优点。混合程序的模式不是单一的,程序集合多种多样。

三、建立多元纾困重组体系

法律体系赋予解决企业困境应该有多种选择。如果一个国家的制度仅涵盖破产重整程序而没有庭外或中间程序,债权人和债务人可选择的范围就被缩小了。我国十几年前就有庭外重组实践,一些企业与金融债委会配合,共同协商,调整资产债务结构,携手走出困境,庭外重组的作用显而易见,成效值得肯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下庭外重组声音越来越弱,几乎销声匿迹。而时下“火热”的预重整还谈不上是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的结合体,只是原本希望尽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未果,而无奈的一种选择,其本质是提前重整而非庭外重组。

现代企业拯救体系是多元的。庭外重组、庭内破产重整以及庭内外结合的混合重组模式,本身各有优势和缺陷,没有优劣之分,且应该可以相互转换。这些选择是彼此可替代或者在使用上具有偶然性。有一点需要牢记,财务困境的程度与所采用的程序之间没有必然性,债务人承受财务困境的程度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优路径之间没有直接关联。较小的财务困难有时会导致破产程序的启动;较严重的财务危机也可能在庭外重组的框架内得到解决。广泛的危机解决工具范围,对于一个债权债务解决机制而言,不仅是可取的,更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有效的调整债权债务的制度不应当企图重组所有的企业。

四、结语

危机中育新机,变局中开新局,察势者明,趋势者智。在当前民营企业转机发展整体向好的趋势下,在AI技术更迭赋能的推动下,我们应把握住这一历史机遇,积极建设企业纾困转机体系,聚焦建立庭外重组制度,既立足当前需求又着眼长远部署,既回应民企纾困现实关切,又为民企转机注入制度性动力。我们可尝试通过试点机制提供可复制的实践测试机会,通过实践发现问题,根据实施效果逐渐推广,先行带动一批民营企业纾困转型,推动庭外重组制度的健康发展,建立多元化的纾困重组体系,助力巩固民营经济持续向好的基本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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