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新:实质合并破产中听证与复议的规制研究
实质合并破产是解决关联企业间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尤其是资产与负债严重混同等问题,保障债权人整体清偿公平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特别法律制度。实质合并破产是对企业独立破产的例外适用,只能在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特定情况下适用,在实践中要防范实质合并破产被滥用。为了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法院对实质合并破产申请要慎重审查,在确定是否受理之前要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各种意见。利益受实质合并破产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参加听证,法院应予以通知。法院作出实质合并破产裁定,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的规定,“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不能以缺乏释法说理的空洞套话作为受理理由。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应当对复议理由予以全面辨理分析和逐一回复,及时做出裁定。
破产程序中数据资产处置路径初探——以管理人视角
2020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发布,将数据列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使之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并提出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等要求。数据在企业中可能形成的新型资产,对于该企业是否构成破产启动条件,是否构成破产财产,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如何进行处置等方面,笔者作为长期从事破产领域的律师,就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数据资产处置实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提出见解,以求读者斧正。
浅析破产重整程序中商业承兑汇票偿债问题
濒临破产企业常常因面临严峻财务危机而希冀于司法破产重整程序予以重生。破产重整程序对于资不抵债企业来说是一种是使其焕发新生、更具操作性和现实性的路径之一,目前实务上尚未对破产重整程序内的支付手段穷尽尝试,重整投资人可在破产法制定的程序内灵活运用各种金融支付工具盘活企业,例如近年来数个知名破产重整企业的《重整计划》对留债清偿方式不断革新,衍生出信托计划、以股抵债等新兴方式
最高法院二巡 | 出租人破产时待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处理
本期推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对出租人破产时待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
杜万华 | 正确认识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原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受邀为上海破产法庭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作了《正确认识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为推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而努力》的专题讲座。在线参加学习的还有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审判庭,以及全市商事条线法官,共五百余人。杜万华主任多年来关注我国破产法治事业发展,对破产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深厚。
一文厘清: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认定清算义务人及其清算责任?
实务中,公司一旦出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且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定解散事由,则清算义务人负有及时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的法定义务。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其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进而使债权人利益受损之情况屡屡发生。
关于破产重整企业征信问题的调查与建议
破产重整作为我国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整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和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带,是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手段之一。据统计,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0132起,其中重整案件728起,占比7%,盘活4708亿元资产,借助重整完成债务调整、债权分配,使企业摆脱困境、“涅槃重生”的优势明显。但重整前企业的负面信用记录对重整企业获取融资贷款、业务扩张和信用评级等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所以亟须探索解决破产重整企业的征信问题,使征信信息客观反映破产重整企业现状,确保重整后企业正常融资需求得到满足,生产经营步入正轨,重整计划得以完成。
破产语境下以房抵债债权审查和确认原则
破产程序应坚持公平清偿原则,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将减少破产财产,应将其请求转化为金钱之债,进而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以房抵债行为与房屋买卖行为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其实质是实现以物抵债的交易目的,签订《房屋定购协议》的目的并非用于居住,权利人不属于消费性购房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问答(下)
随着市场经济走向成熟、企业不断集团化发展,很多企业关联程度越来越高,关联企业破产在破产实践中也随之逐渐成为普遍现象。北京一中院近日发布《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工作办法(试行)》(点击查看更多),通过回答实质合并重整中的一些常见、疑难而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问题,强化重整程序统一适用,为自主自发的企业重组提供稳定合理预期,提高市场主体司法拯救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化破产机制、优化首都法治化营商环境。
企业破产案件中以房抵债问题的处理
在企业破产案件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以房抵债的情况,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对“以房抵债”作出明确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对以房抵债问题如何处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笔者将重点从以房抵债的构成要件、效力认定、管理人是否可以解除以房抵债合同、以房抵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以房抵债类债权认定等方面对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以房抵债问题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