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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保障

作者:王欣新  发布时间:2017-07-20  浏览量:14887 次   来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注释:

  〔1〕参见王欣新 :《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 292 页。

  〔2〕《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3〕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纽约办事处2010年出版,第427页。

  〔4〕参见徐武生 :《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 335、336 页

  〔5〕山本和彦 :《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 2016年版,第78页。

  〔6〕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第1页。

  〔7〕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第425页。

  〔8〕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第3页。

  〔9〕许德风 :《论担保物权的经济意义及我国破产法的缺失》,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第77页。

  〔10〕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纽约办事处2006年出版,第13页。

  〔11〕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破产法立法指南》,第80页。

  〔12〕参见王欣新 :《论重整中担保权的暂停行使》,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1日,第7版。

  〔13〕《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14〕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破产法立法指南》,第79、80页。

  〔15〕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破产法立法指南》,第80页。

  〔16〕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第430页。

  〔17〕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破产法立法指南》,第94页。

  〔18〕《企业破产法》,第37条。

  〔19〕参见王欣新 :《论重整中担保权的暂停行使》,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1日,第7版。

  〔20〕《企业破产法》,第56条第2款。

  〔21〕王之洲 :《论担保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保护与限制》,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30日,第7版。

  〔22〕王欣新 :《再论重整中担保权的行使》,载《人民法院报》2015 年10月14日,第7版。

  〔23〕即我国破产法中的管理人。

  〔24〕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破产法立法指南》,第88页。

  〔25〕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破产法立法指南》,第89页。

  〔26〕参见王欣新 :《论重整中担保权的暂停行使》,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1日,第7版。

  〔27〕《企业破产法》第100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 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28〕据此,《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3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的规定也是不准确的,因 其并不适用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该项决议对担保债权人无效。

  〔29〕“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最终被全部变价清算后按照实体法规定的顺序把获得的价款分配给债权人,因此与考 虑维持经营,用将来收益向债权人清偿的重整型程序不同,限制担保权行使并不是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于是,法律规定 别除权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自由行使(《破产法》第65条第1款)。例如,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可直接向执行裁判所申请享受抵押权(查封),并可以从拍卖的价款中受偿。”引自山本和彦著 :《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第78页。

  〔30〕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破产法立法指南》,第80、81页。

  〔31〕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破产法立法指南》,第85页。

  〔32〕许德风 :《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第50、51页 ;程顺增 :《论破产 清算中担保物权实现的限制——以民法体系下实现之不同为视角》,载王欣新、郑志斌主编 :《破产法论坛》,第10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17-218页。

  〔33〕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破产法立法指南》,第81页。

  〔34〕参见蒋新华 :《企业破产法对担保物权规定的不足与完善》,载《人民司法》2010 年第21期,第96页。

  〔35〕王欣新 :《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行为的认定》,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7日,第7版。

  〔36〕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第375页。

  〔37〕李飞主编 :《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78页。

  〔38〕李飞主编 :《当代外国破产法》,第785页。

  〔39〕本节部分内容可参见王欣新 :《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行为的认定》,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7日,第7版。

  〔40〕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 :《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第437页。

  〔41〕许德风 :《论担保物权的经济意义及我国破产法的缺失》,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第64页。

  〔42〕王欣新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物权担保债权间的清偿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2日,第7版。

  〔43〕许德风 :《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 年第3期,第49页。

  〔44〕王欣新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物权担保债权间的清偿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2日,第7版。

  〔45〕参见王欣新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物权担保债权间的清偿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2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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