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企业特殊的破产重整制度
作者:刘庆飞 发布时间:2017-02-24 浏览量:3096 次 来自:中国论文网
二、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效益分析:特殊制度的法理基础
对经营失败的中小企业实施重整是否具有效益?在建立中小企业特殊破产重整制度之前,探讨一下该命题是需要的。对于许多人甚至那些仅稍微知道一点破产法知识的人来说,这似乎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一些企业,尽管处于经济困难中,但只要其债务清偿延迟一段时间,债务人制定出处理债务的方式并完善其经营管理,就可以继续生存下去。
当然,并不是每个人都认可上述观点。虽然对重整制度最为严厉的批评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早期,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该项制度一直都是破产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重整制度经受住了批评,但关于该项制度效益问题仍有可能被再次提出。反对重整制度的观点是“政府干预最小化”学说的体现,持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重整制度赋予了债务人不当援助。那么,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效益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挽回企业主的投资
立法仅规定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进行清算,而不给予具有生存前景的企业复兴权利,将会损害许多原本可以生存下来的企业,这些企业生存下来对社会的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企业继续经营,就可能产生利润,从而提高企业对债权人的偿还能力。而且,企业继续生存带来的效益远远不止这些,还可以挽回企业主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对其经营的地區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推动作用。
(二)保持就业岗位
人们可以期望从重整制度中获得另一个最为明显的效益,即:保持雇员的就业岗位。关于重整能否保持就业岗位的疑惑对所有破产案件都有影响,但就中小企业而言,人们的质疑声音更高。如果企业的规模很小,没有雇用任何人员,则保留就业岗位的效益就仅仅涉及到企业主经营者本人。保护企业主可能要比保护雇员更少得到人们的认可。毕竟,企业主具有承担经营失败的义务,如果企业主负责经营,则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经济困难负责。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中小企业而言,保持就业岗位的效益是不重要的。许多中小企业确实雇用了员工,其中一些中小企业的员工数量还很多。那些未雇用员工的企业也为其企业主本人提供生活来源。因此,鉴于中小企业破产在破产案件所占比例重大,对它们实施重整的总体效益很可能会对全国就业产生重要影响。
当然,重整保持就业岗位的效益是有限的:如果重整失败,破产企业员工的就业岗位将不能维持多久;即使该企业生存了下来,也可能是以一些雇员的失业为代价。经营不景气的企业继续生存使得一些雇员保留住就业岗位,但这未必会增加社会经济效益,相反,因为清算该企业可以使得其员工有机会受雇于生产效率更高的企业,为其他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三)帮助人们及早发现不值得给予破产保护的中小企业
根据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我们并不能及早发现不值得给予破产保护的中小企业。如上文所述,许多中小企业破产的危害在于,企业主直到企业没有什么资产时才申请破产,这样其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极低。而这些无效重整的成本与风险主要是由债权人承担的。但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不能帮助我们在破产程序开始初期就发现那些不值得实施重整的中小企业,原因在于:第一,如果破产企业的资产继续减少并且其也没有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债权人可以申请终止重整。尽管这是一项有效的重整监督制度,但债权人申请终止重整必须等到重整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且显示出不可避免的失败可能性之后。第二,破产法要求债务人申请重整必须遵守善意原则。这项制度主要是防范债务人滥用破产重整。然而,大多数不具有破产重整价值的中小企业申请重整不符合这一要求,其企业主或者经营者大都出于良好却不切实际的经营目的。因此,善意制度不是一项排除不值得实施重整的中小企业的有效方法。中小企业破产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破产开始初期就能发现那些不值得实施重整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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