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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跃、陆登鸿: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之探讨

作者:侯国跃 陆登鸿  发布时间:2016-12-12  浏览量:621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结语:立法展望

  我国破产立法已远远滞后于关联企业发展的现状,不能满足我国破产法实践需求。也正因为此,关联企业实体合并重整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地方法院已就实体合并重整进行了各种有益的探索。这种地方性经验虽可借鉴,但终究不具普遍适用效力,导致各地法院在关联企业重整问题上认识不一。故在立法上有必要借鉴其他立法例,在构建我国关联企业破产规制的法律框架下,确立“程序独立,方案合并”模式,完善“法人人格否认”“深石原则”等制度,以保障破产法在关联企业领域的顺利实施。在对《破产法》进行修订的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对关联企业的实体合并进行规制,已达到各地法院统一做法的效果。好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开始就《关于适用实体合并规则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稿)》[54]广泛征求意见,之后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第五稿)》再次就实体合并规则征求意见,但未对实体合并的适用范围(重整或破产清算)作出明示。但不管怎么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确立实体合并规则的里程中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注释:

  [1]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称实体合并、实体合并规则、实质合并、实质合并规则、合并,均系同一概念。

  [2]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和《公司法》是针对单体企业而言的。参见孙晓敏:《关联企业破产法律责任分析与制度构建》,载王欣新、尹正友主编:《破产法论坛》(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6页。

  [3]请参阅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案号:(2009)杭富商破字第2号: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伦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主要因为华伦集团在实际运作中利用关联企业调整账目以提高自身资产效益,存在与关联企业财务账目、财产等严重混同的现象。

  [4]请参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纠纷案”,案号:(2008)金民二(商)破字第1号(2008)金民二(商)破字第2号(2008)金民二(商)破字第3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并获得指定管辖权后,于2008年5月14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三家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

  [5]请参阅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破产重整案”,案号:(2009)湛中法民破字第13、14、15、16、17、18、19、20号:“中谷”的下属公司虽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人、财、权几乎都由集团控制和统一调度成品糖的权属,各种资金的来源与归属,均混同一起,难以界定。该案经广东省高院分析,并报最高法院批复,2009年11月13日,同意湛江中院受理包括广西两家糖厂在内的中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八宗破产重整案。湛江中院于2009年12月22日裁定准许遂溪县国正经贸糖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人提出对中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破产合并重整的申请。因中谷糖业集团下属的6家糖厂都是优良资产,有利于投资人整体收购和长远发展,历经两年后的2010年9月,中谷糖业集团的重整获得成功。

  [6]请参阅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纵横集团“1+5”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案号:(2009)浙绍商破字第1、2、3、4、5、6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分别裁定受理纵横集团等六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三家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审理过程中,管理人以“纵横集团1 +5公司系同一家族投资设立的数公司,实际由同一控制人控制,各关联公司人格高度混同”为由,提出合并重整的申请。

  [7]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商破字第1、2、3、4号,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3页。

  [8]201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破产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5。

  [9]2016年8月,江苏高院发布的江苏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十大案例之案例2.

  [10]王欣新、周薇:《论中国关联企业河滨破产重整制度之确立》,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2期(2012年3月),第51页。

  [11]2010年11月17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贵院裁定“充斥着错综复杂关联关系的太子奶集团”进入重整程序。

  [12]当然,实践中也有采用“单独破产”原则进行审理的案件。参见“广东国投破产案”,载刑立新:《最新企业破产实例与解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13]有学者认为独立清算方法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中仍占主导地位。参见熊卫东:《关联企业破产的疑难问题及对策》,载王欣新、尹正友主编:《破产法论坛》(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25页。

  [14]请参阅“杭州中院: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获新突破”,见http://law.law-star.com/cac/30004826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19日。

  [15]参见侯国跃:《关联企业破产财产统一分配应慎行》,载《中国律师》2009年第3期,第71页。

  [16]施天涛:“关联企业概念之法律透视”,《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总第86期),第48页。

  [17]当然,我国地方立法文件中还采用了“企业集团法”的立法模式,如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10月9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就采用了企业集团的术语。

  [18]《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对关联关系作了规定,即“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9]时建中:“论关联企业的识别与债权人法律救济”,《政法论坛》2003年10月第21卷第5期,第55页。

  [20]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7页。

  [21]请参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纠纷案”,案号:(2008)金民二(商)破字第1号(2008)金民二(商)破字第2号(2008)金民二(商)破字第3号。

  [2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载王欣新、尹正友主编:《破产法论坛》(第五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4页。

  [23]施天涛:《关联企业概念之法律透视》,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总第86期),第48页。

  [24]李永军、李大何:《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及司法审查——对“合并重整”的质疑》,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11月第26卷第6期,第51页。

  [25]“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26]有学者也指出,从立法意图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九条对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持否定态度。参见王欣新、周薇:“论中国关联企业河滨破产重整制度之确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2期(2012年3月),第55页。

  [2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2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2期(总第285期),第82页。

  [29]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2期(总第285期),第84页。

  [30]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2期(总第285期),第84页。

  [31]王欣新、周薇:《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研究》,载《政法论坛》2011年11月第29卷第6期,第73页。

  [32]请参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纠纷案”,案号:(2008)金民二(商)破字第1号(2008)金民二(商)破字第2号(2008)金民二(商)破字第3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并获得指定管辖权后,于2008年5月14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三家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

  [33]请参阅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纵横集团“1+5”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案号:(2009)浙绍商破字第1、2、3、4、5、6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分别裁定受理纵横集团等六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三家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审理过程中,管理人以“纵横集团1 +5公司系同一家族投资设立的数公司,实际由同一控制人控制,各关联公司人格高度混同”为由,提出合并重整的申请。

  [3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2期(总第285期),第83页。

  [35]王欣新、周薇:《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研究》,载《政法论坛》2011年11月第29卷第6期,第73-74页。

  [36]王欣新、周薇:《论中国关联企业河滨破产重整制度之确立》,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2期(2012年3月),第51页。

  [37]2010年11月17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贵院裁定“充斥着错综复杂关联关系的太子奶集团”进入重整程序。

  [3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2期(总第285期),第82-83页。

  [39]王欣新、周薇:《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研究》,载《政法论坛》2011年11月第29卷第6期,第74页。

  [40]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2期(总第285期),第84页。

  [41]王欣新、周薇:《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研究》,载《政法论坛》2011年11月第29卷第6期,第74页。

  [42]王欣新、蔡文斌:“伦关联企业破产之规制”,《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第30页。

  [43]王欣新、周薇:《论中国关联企业河滨破产重整制度之确立》,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2期(2012年3月),第55页。

  [44]王欣新、周薇:《论中国关联企业河滨破产重整制度之确立》,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2期(2012年3月),第55页。

  [45]绍兴中院院长陈惠明说:“该院以债权人会议为平台,就“1+5”公司合并重整事项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予以确认,突破合并重整“瓶颈”,帮助制定了纵横集团及其5家关联公司“1+5”整体破产重整的方案,为统一安置企业员工、在最短时间内启动新公司运营奠定了基础。“如果纵横集团‘1+5’公司分别重整,债务总额将高达270多亿元,也避免了因多头担保而导致的多头申报现象,还能使同类债权人在重整中的清偿率趋同。”参阅余建华、孟焕:《破茧化蝶焕然新生——绍兴中院成功实施大型民企纵横集团破产重整案纪实》,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3月29日第三版。

  [46]侯国跃:《关联企业破产财产统一分配应慎行》,《中国律师》2009年第3期,第70页。

  [47]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6页。

  [48]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49]有学者认为,实体合并原则未必能够实现公平清偿目标,依据《破产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实体合并原则也不宜轻易适用。参见侯国跃:《关联企业破产财产统一分配应慎行》,《中国律师》2009年第3期,第71页。

  [50]罗蜜、张伟:《从属求偿制度下母子公司间破产债权的处理》,载王欣新、尹正友主编:《破产法论坛》(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8页。

  [5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六条第(二)款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深度关联公司破产案件、需要整体推进的相关企业破产案件,合议庭可确定同一管理人,并报庭长批准。已经本院依法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的案件,存在前述情形的,合议庭可确定由原管理人统一担任新收案件管理人,并报庭长批准。

  [5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07年11月20日)第九条表示:人民法院对证券关联公司资产的处置,一般仍应以单独处置为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时,对于这类特殊的关联公司,即由被处置证券公司出资设立,且服务于被处置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在人员、财务、业务上混同,为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平台,证券公司通过关联公司以资金往来、转移资产、担保融资等方式规避监管、隐匿资产,等等,可以与被处置的证券公司一并破产。

  [53]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以中小企业为视角兼论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程序启动》,载《山东审判》第29卷总第212期,第36页。

  [54]《关于适用实体合并规则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稿)》将实体合并规则限制在破产清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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