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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华:破产审判的成绩、困境与展望

作者:杜万华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量:8620 次   来自:360doc

  3、要解决上述阻碍破产制度实施的问题,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和完善,我认为下一步应该着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加强这方面工作:

  第一,要转变认识,提高利用破产制度的主动性。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加大对破产审判的宣传力度,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需要更新理念、转变认识、提高利用破产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加强法院与政府的协作与配合,通力解决职工利益保护和职工安置等问题。能否妥善解决职工问题是能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关键因素,对此,需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由法院、政府等相互配合,协力解决。从政府方面看,应突破创造就业岗位,为下岗职工提供再教育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就业、保障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解决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

  第三,完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企业互联互保风险。要防范过度担保,为了担保,很小一笔债权,担保很大,过度担保。要加大对担保合法性的审查,防止为违规担保将优质企业拖垮、拖死,要灵活使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正确处理个体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既依法保护当事人当前利益,又兼顾各方长远利益,尽可能防范互联互保风险殃及大量优质企业的问题。

  第五,严厉打击破产欺诈,制止逃避债务等不法行为,对假破产、真讨债行为,应建立多部门协作打击机制。

  第六,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补齐破产审判工作短板。一是要改革管理人选用制度,扩大管理人来源,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熟悉科学技术、了解资本市场的专业人才充实管理人队伍,强化管理人队伍的人才聚集。二是要建立由财政出资设立破产基金,解决破产财产不足时管理人报酬等经费难问题。  

  第七,根据破产重整工作需要完善税收法规,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建议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授权立法制定对破产企业减免税收等法律行政法规,为根本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问题和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协作,完善银行、税务、工商等单位对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程序,促进企业重整,保障重整企业重获生机。  

  第八,修改破产法增设简易程序和预重整制度。一是增设简易程序,对资产数额不大、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二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增设预重整制度,以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  

  在全面推进破产法实施中,一个重要任务是正确理解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关系,全面准确的使用两法之中相互衔接的法律规范,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能够畅所欲言,全面梳理破产法实施中的公司法适用问题,为人民法院更好的推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提供可靠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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