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重整计划责任制度的构建
作者:王建业 发布时间:2016-10-29 浏览量:1334 次 来自:破记录
摘要:
重整计划作为债务人重整之纲,不仅要关注其制定、表决、批准的问题,还要考虑其在后续执行中能否完全或实质性落实,重整计划只有从纸面到实际才能使债务人重新焕发生命力。实践操作中,有种种行为违反了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债权人的按期足额清偿产生损害,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未有完整的规范界定、调整违反重整计划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认为,应当将违反重整计划的责任制度作为重整法律制度中重要部分予以考虑,并初步分析了违反重整计划的追责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构成等内容。
关键词:
重整计划 责任要件 赔偿责任
一、重整计划之性质和受约束主体
我国破产法所规定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中,重整程序具有存续企业价值、多元清偿方式、提升债权人清偿比例的重要作用,无疑为一大批具有市场价值但却因种种原因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提供了再生之路。在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是整个程序的核心和终点。
关于重整计划的性质,学界有不同认识,从内容上看,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包含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等内容,可被理解为债务人和其全体债权人之间关于债权清理的协议;从程序上看,重整计划草案需要通过不同债权组的表决通过,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并且破产法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别法。故可理解为法院统一对债务人财产执行的分配程序。笔者认为,重整程序本身作为破产法规定的债权债务清理程序,其司法程序的性质自始就已经确定,重整的受理、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债务人财产的相关处置、对管理人的约束、重整程序的终止等,都是绝对以法院为主导。对重整计划而言,法院的裁定批准也是其得以执行的根本效力来源,故在我国现有破产法范畴下,重整程序当属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
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即由债务人执行,此处涉及到受重整计划约束的主体范围问题。就债权人而言,无论其在表决计划草案中已经赞同还是未赞同但所属债权组别表决通过还是最终由法院强制裁定批准,关于其债权调整方案明确后,其应受约束。就债务人而言,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者,重整计划的内容对其有当然约束力;就债务人股东而言,如果重整计划中涉及股权调整内容,则其负有相关配合义务,即使没有涉及股权调整,股东对企业的权利受到直接限制,在企业中任职的董监高在重整期间也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另外,受重整计划约束的还包括企业职工、融资提供方等。除直接受约束主体外,重整计划自被法院裁定批准后,就对以债务人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群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除债权债务关系外,物权法律关系、劳动人事关系等,都受到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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