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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清偿分析

作者:于定明  发布时间:2016-10-25  浏览量:8864 次   来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注释:

  [1]韩长印:《我国破产分配顺位的重构———“破产分配顺位”学术讨论综述》,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2]李曙光:《破产清偿顺位问题》,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24日。

  [3][美]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10页。

  [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5]丁文联:《破产程序中的政策目标与利益平衡》,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168页。

  [6]同注[5]。

  [7]同注[1]。

  [8]汪世虎:《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9]同注[1]。

  [10]同注[5],第170页。

  [11]王高平:《税收债权在破产法中的地位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7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

  [12]同注[1]。

  [13]丁文联:《产品质量人身伤害在破产程序中的赔偿》,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

  [14]韩长印:《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载《中国法学》2002 年第3期。

  [1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编:《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6年出版物,第241页。

  [16]同注[14]。

  [17]同注[5],第23页。

  [18]此处所指的普通债权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债权。

  [19]因为,此时需要减去已经获得优先清偿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200万元。

  [20]韩长印:《企业破产立法目标的争论及其评价》,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21]同注[14]。

  [22]同注[14]。

  [23]通常,在债务人可以获得法院重整裁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还具备一定的财力。在此前提下,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又可以获得优先清偿,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自然更倾向于破产清算。

  [24]参见《企业破产法》第87条。

  [25]同注[5],第169~170页。

  [26]同注[14]。

  [27]同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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