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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琦:中国《破产法》实施五年的实证分析

作者:李安琦  发布时间:2012-11-29  浏览量:707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二)破产财产分配次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第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第二,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第三,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财产分配原则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法,以直接支付为原则。不便直接支付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将分配的款项寄给债权人。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四)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之弊端

     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众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该如何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是这样规定的:(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同时,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就是那些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企业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多因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产生,如各上下游业务企业和该破产企业之间的各种债权关系;同时也包括因企业侵权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都发生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如三鹿事件中那些受假奶粉之害的结石宝宝和厂家之间的关系。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意味着企业已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而对各种债权的不同顺序安排,意味着注定有一部分债权得不到保护。仔细分析现有的清偿顺序,就会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那些与企业的破产有着直接关系的各种债权人往往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而与企业关系稍远的债权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最低。而那些受到现有破产法保护的获得优先顺序的债权人,恰恰是导致企业破产的人。

    一般而言,企业之所以会破产,除极少数可归结于外部特殊环境的因素——如某种原材料的价格暴涨或者暴跌而导致企业经营行为难以为继,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破产之所以发生,还是企业内部原因所导致。即便是原材料价格暴涨暴跌这种外部因素致企业破产,我们也还可以找到企业内部经营不善的影子。通用汽车之所以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成本太高,企业员工过高的工资福利影响了它的竞争力;雷曼兄弟之所以破产,表面上看是受次贷危机影响,但究其实质,还是企业内部经营不善、资产配置不合理导致了公司受次贷危机影响过大,从而产生了短期的资金危机,无奈之下只好破产;而三鹿之所以破产,更是源自企业本身不合法经营。

     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三鹿破产事件中,那些深受三鹿有毒奶粉之害的消费者无法获得三鹿的赔偿;而制造有毒奶粉的三鹿经营者和职工,却能合法地获得赔偿。据媒体报道,今年11月20日,石家庄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裁定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三鹿已无力承担对结石宝宝的任何赔偿。成千上万深受三鹿之害的结石宝宝无法获得赔偿,但三鹿内部员工的各种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却可获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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