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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财产陆续接管下的财产分配

作者:蔡炳辉  发布时间:2012-11-26  浏览量:4261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四、先行分配应考虑的因素及相应处理

    (一)预计收回破产财产的性质及不同处理

    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财务情况一般已经由审计机构审计,而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管理人一般也已通过向破产企业人员的询问、向债权人了解、到相关部门取证等途径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其中包括预计后续收回的财产性质等。在此,仅将预计后续收回的财产性质区分为是否为特定债权提供担保,性质不同,对破产财产的先行分配有重大影响:

    1. 预计后续收回的破产财产未为特定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

    该情形,最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先行分配,因为,在先行分配中,列于普通债权之前的清偿对象已得到完整清偿,如后续收回全部或者部分破产财产,则按各未受清偿普通债权与未受偿普通债权总额中的比例清偿即可,如最终未能收回,则未受清偿的普通债权均不能再得到清偿。

    2.如预计后续接管的破产财产已为特定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

    按《企业破产法》规定,已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未受清偿的担保债权再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因此,如担保债权由后续收回的特定财产优先清偿的,则该担保债权不应在先行分配中获得清偿,否则该担保债权实际获得二次清偿,挤占其他债权人受偿额;如最终不能收回特定财产并清偿担保债权的,则该担保债权应作为普通债权在先行分配中获得清偿,否则该担保债权丧失转为普通债权并获得清偿的机会。基于此,在先行分配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安排、预设,具体如下:

    ① 将在实施先行分配时未能受偿的担保债权均作为普通债权参与该先行分配;

    ② 将视作普通债权但预计可由特定财产清偿的债权额的相应分配额提存,暂不向该债权人清偿;

    ③ 如特定财产最终不能收回,将该提存额分配给被提存人;如特定财产完整收回,将该提存额分配给债权人;如特定财产部分收回、部分不能收回,则与收回部分相应的提存额分配给债权人、与不能收回部分相应的提存额分配给被提存人;

    (二)后续破产清算工作的开展及适当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预提

    破产财产先行分配仅作为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先行分配后,未了结的破产清算事务仍将继续开展,包括对其他破产财产的追索、回收等。因此,在现在破产财产范围内进行的先行分配并非意味着将所有现有财产分配殆尽,而应预提与后续将开展的破产清算工作相适当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特别是预提解决破产财产争议所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以确保后续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提存额、预提额再分配对象

    按《企业破产法》规定,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提存额、预提额虽均未实际分配,但应区别对待:对于提存额,其再分配对象应为实施再分配时的所有普通债权人,包括实施先行分配至实施再分配期间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因为该再分配实施条件至此才成就,在再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人理应有权参与该部分提存额的再分配。而对于预提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所剩部分的再分配,其再分配对象应为参加先行分配的债权人,而不包括实施先行分配至实施再分配期间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因为如果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可以准确计算,预提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将被全部用尽,实际上剩余下来的预提额理应由参与先行分配的债权人享有,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应为其怠于申报债权承担不利后果。

    五、结语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相当庞杂的事务,而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何及时、公平的完成破产财产分配,将是管理人、债权人、人民法院恒久关注的焦点,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和总结有益经验。本文仅根据有限的破产清算工作经验进行的思索,实践中可能要面对更为复杂的情况,如债权人虽对他人申报的债权总额无异议,但对担保债权数额存有异议,那么在该异议未能在短期内解决的情况下,如何实施先行分配?又如预计收回的破产财产非应收账款,而是固定资产或者商标等无形资产,其价值需变现时方能确定,那么实施先行分配时,需在多大范围内提存分配额?这些都是在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可能碰到的并需予以解决的问题。总而言之,虽然破产财产分配仅涉及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两要素,但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两要素的复杂性,破产财产分配一旦实施不可逆转的特性,以及破产财产分配中内含的破产法公平、效率价值追求,决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必须审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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