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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财产陆续接管下的财产分配

作者:蔡炳辉  发布时间:2012-11-26  浏览量:4260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浅议破产财产陆续接管下的财产分配

蔡炳辉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企业破产财产的接收将持续一段时间,对有些财产的接收甚至需要通过诉讼、执行程序。如在完整接收破产财产后才实施分配,则债权人权益可能因清偿的迟延而未能得到保护,因此,破产财产分配应及时进行。但就已接管的破产财产进行先行分配时,须考虑预计后续收回财产的可能性以及该些财产的特性(如是否用于优先清偿个别债权等),并考量该些因素对债权人受偿情况的影响,否则即使及时分配,也有可能在另一方面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因此,对于破产财产应及时分配,但该分配,又应在对破产财产整体接收、整体分配有统筹预判的情况下进行,确保在先行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正”。

    [关键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多次分配  先行分配

    一、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诉求

    (一)公平受偿

    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一般而言,该企业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在此情况下,各债权人只能在现存的有限财产范围内获得清偿。而根据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债权的性质,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严格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即:以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以未设定担保的财产按顺序分别清偿债权,第一顺序清偿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补偿金等与劳动者权益相关事项,第二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和第一顺位中未包括的社会保险费,第三顺序清偿普通债权。在前述清偿过程中,每一在先顺位的债权人获得偏颇性清偿,即意味着在后受偿的债权人只能分得更少财产;而如有在后顺位的债权人越位获得优先清偿,即意味着在先顺位的债权人应分得财产被攫取。所以,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不得扩大破产财产原有担保范围,不得使次序在后的债权人优先于次序在先的债权人受偿,不得使某一次序的特定债权人获得偏颇性清偿,此即为破产法规定下的债权人公平受偿。

    当然,对普通债权人而言,“公平受偿”尤为重要,因为在先顺位发生的任何偏颇性清偿,都将影响其作为一个整体的受偿比例。如在破产财产足以清偿担保债权、劳动者权益和税款的情况下,如果“担保债权”被不适当扩大,可能不影响劳动者权益和税款得到完整的保护或清偿,但却将导致向普通债权人分配财产的减少。

    (二)及时受偿

    对企业进行的破产清算活动,涉及破产企业各个方面的事务,即包括民事关系层面的事务,也包括行政关系层面的事务,甚至还有可能涉及刑事关系方面的事务,对于该些繁杂的事务,均需进行了解、终止和并作相应结算。但对债权人而言,其关注的重点是自己是否可以得到清偿、清偿数额多少以及何时获得清偿。

    在企业有一定破产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一般可按一定比例获得清偿。但何时清偿,是取得每一破产财产时,还是接管得所有破产财产时?显然,在接管得任一破产财产便向债权人分配并不现实,但在对企业破产财产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如存在偏颇性清偿、隐匿财产、对外应收款追索等情形),待解决所有财产争议再进行分配,同样有损债权人权益,因为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便停止计息,债权人不可能在迟延的清偿中获得任何好处,相反,因不能及时获得清偿并将该部分受偿投入生产经营,其还有可能需要支付费用从他处筹措得等量的资源。而从资源配置看,因为清偿的迟延,将导致有益资源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凝滞、停止流动。因此,对债权人的清偿应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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