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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财产陆续接管下的财产分配

作者:蔡炳辉  发布时间:2012-11-26  浏览量:4263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二、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多次分配的规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6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法》允许对破产财产实施多次分配,以此解决在破产财产构成复杂、财产归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的债权人受偿问题。管理人、法院可以根据破产企业的财产接管情况,就陆续接管的财产向债权人实施多次分配。

    关于“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有人认为:此处规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一个针对企业所有财产的总分配方案,一部分为对目前已接管财产的分配,一部分为对后续收回财产的分配;具体而言,对于目前已接收的破产财产,按该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比例、分配数额进行,对于后续接收的破产财产,按该分配方案的相关原则、比例进行分配;形象而言,对具体财产分配类似于该总分配方案的附件;这样可避免债权人会议的频繁召开,节约债权人与会成本。该种理解或操作,或有“一劳永逸”的效果,但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也有违法律规定之虞:第一、破产财产范围尚未最终确定,无法在“总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各债权人受偿比例;第二、实施最后分配前,不排除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不能在“总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限定受偿的债权人;第三、就已接管得的财产进行分配后,部分债权人债权得到清偿(甚至可能得到完整清偿,如清偿次序在先债权),无法在“总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明确参与具体财产分配的债权额;第四、按《企业破产法》第115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载明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以及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方可执行,因此,在“总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后就后续接管财产进行分配的,仍应提交审议表决并经法院裁定,否则便剥夺了债权人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权利,故以不经债权人审议的方式添加分配方案“附件”并加以实施,有悖于法律规定。

    基于以上,笔者认为,“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规定中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是一个个涉及具体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每个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明确参与该次分配的债权人、参与该次分配的债权额、列入该次分配的破产财产、该次分配的清偿顺序、比例及数额,且每个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经过债权人会议审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至于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可能给债权人带来的负担,可在确保债权人知情权、表决权的前提下,在债权人会议的举行、审议方式上进行灵活变通,如或可考虑以电话会议、文件递阅等方式进行。

    三、实施先行分配应达到的条件

    (一)企业已被宣告破产

    按《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程序分为三类,即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企业破产前,破产清算程序均有可能经由相关当事人的申请转入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如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得以启动并顺利进行,债权人权益一般可在较大范围内得到保障。如企业被宣告破产,即宣告该企业不可逆转的进入破产清算,企业财产转为破产财产,所申报债权转为破产债权,管理人至此方可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二)应有相当部分的破产财产列入先行分配范围

     对部分破产财产实施先行分配,其目的在于使债权人权益及时得到保全,所以列入先行分配的破产财产需达到一定的量,使得债权人可在该先行分配中得到益处。如债权人参与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分配方案而获得的分配额小于其与会支出的费用,或者说所有债权人获得的分配额绝对数并债权人而言是微薄的,便没必要组织这样的先行分配。

    (三)短期内无法进行破产财产一次性分配

    在对破产企业各事项清理完毕后,破产企业财产情况、债权的成就情况以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情况均已确定,在此情情况下进行破产财产一次性分配,可以避免发生疏漏,可在最大概率上确保分配的公正性。因此,在破产财产构成简单、在确定的短期内可完整收回的情况下,应对破产财产进行一次性分配。只有在收回破产财产或对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存在争议,且预计在短期内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应从及时清偿、维护债权人利益出发,进行破产财产先行分配。

    (四)向多个受偿次序债权人清偿的,在先受偿的债权需调查完整、无异议

    一般而言,即使对破产财产的先行分配,清偿范围也将涵盖各个受偿次序,其中包括所拖欠劳动者权益、税款及普通债权。在该先行分配中,必须对在先分配的债权调查完整、无异议。因为破产财产分配须按法定清偿顺序进行,在向普通债权人分配前,必先完整清偿在先债权。如在先受偿次序债权未受到完整清偿,则在后续其他破产财产未能收回的情况下,将会出现难以弥补的纰漏:此时已无财产清偿在先受偿次序债权,但先行实施的分配过程中,受偿次序在后的普通债权人却受到了清偿,那么,可否推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普通债权人追索,抑或由管理人承担责任,这些都将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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