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请登录  注册会员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论债务人财产

作者:陈向东  发布时间:2012-11-23  浏览量:5880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及不宜列人破产清算的财产

    上述是从正面界定债务人财产,为加深对其的理解与认识,我们有必要从反面进行论述,强调债务人财产的除外情况。这包括两部分:一是本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二是本属于债务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但由于特殊情况而不适宜列人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这在《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规定中均有体现。

    (一)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1、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实际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和物品,但并无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又如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均不能作为债务人财产。对此,《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专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国防军事设施,国家文物等。

    3、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4、债务人工会等社团组织的财产。工会是债务人职工依法成立的维护职工权益的自治组织,其经费主要部分由债务人提供,部分由职工缴纳。工会可以运用其经费购置财物。党、团、工会等组织可以拥有其独立财产,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不能将它们的财产列人债务人财产。当然,如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债务人的财产、办公设施,仍属于债务人财产,应予以返还。

    (二)不适宜列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财产

    对企业而言,不适宜列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财产,主要是指由企业兴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医务所、职工住房等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所形成的财产。因为这些财产没施对于社区的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在债务人破产后有必要继续开办的,则应由政府部门接收、托管。如果已经失去继续存在价值的,也可以由管理人协商出让、变价,列入清算财产

 

【注】陈向东:宜城市人民法院工作,任破产庭庭长。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3
电话:0531-88911266       地址:     E_mail:qypcyczyj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