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隆重召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19 浏览量:4216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网
五、大会主题发言(8月14日上午)
8月14日的大会主题发言阶段,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主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陆晓燕在题为“论破产重整实践之市场化完善”的演讲中指出:第一,在制度设计层面上,破产重整制度应当是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的法治手段。第二,在司法实践层面上,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表明,市场化的法律制度与市场化尚在发展中的法制环境之间需要磨合。破产重整失败案例显示出的四方面问题,都根源于没有牢固地树立市场导向,一是重整目的缺乏市场性,二是重整对象缺乏市场性,三是重整程序缺乏市场性,四是重整方法缺乏市场性。第三,在解决方案层面上:一是要在破产重整实践中遵循市场规律,驱动对破产重整的市场投资,评估重整对象的市场价值,选择便捷经济的重整程序,运用将市场手段与司法措施叠加的重整方法。二是要通过市场化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三是要设计预重整制度,衔接程序外重组与程序内重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徐战成在题为“破产涉税处理的浙江模式”的演讲中分析了十个破产涉税问题:一是破产程序的启动问题,二是被强制执行税收债权的破产撤销权问题,三是税收债权的申报问题,四是税收债权的清算范围问题,五是税收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六是破产程序中处置资产发生的税款如何界定的问题,七是破产程序中纳税义务的承担问题,八是重整计划的纳税评价问题,九是破产企业依法注销的涉税问题,十是破产程序中的发票供应问题。

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提瑞婷在题为“以破产管理项目化信息化提高僵尸企业处置质效”的演讲中指出:管理人办案的质效对僵尸企业的处置程序、处置效率以及发展去向都有重大影响。管理人的工作从目前来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管理人机构和执业人员缺乏实践经验;二是部分管理人能力的不全面,团队协作能力不高;三是案件处置系统性差,僵尸企业处置的质效难保证;四是行业缺乏统一标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提瑞婷提出了进行破产管理项目化、信息化的建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业务负责人许胜锋在题为“管理人制度适用的现实困局及立法建议”的演讲中指出:第一,关于管理人指定的问题,应正视中介机构在重整策划中的积极作用,由重整策划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对于重整的实施具有更加积极的作用,且中介机构参与重整策划不宜被认定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另外建议应当允许法院根据重整申请人的推荐指定管理人。第二,重构管理人对有担保财产的收费制度。建议对收费条件和收费比例进行调整,允许管理人对有担保财产计收报酬。第三,应继续深化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市场化运作。有必要规定管理人报酬上限的例外情形,为实现个案正义保留空间。建议引入按时计酬制度以弥补制度缺陷,对破产案件的收费问题应当允许分期支付和预付支付。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坤成在题为“新经济常态下破产重整理念的深化革新”的演讲中指出:第一,目前破产重整的理念正在逐步树立起来。第二,破产重整制度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外界对于重整制度的整体认识存在不足,很多金融机构仍存在较严重的破产就是逃债的错误观念,正确的破产重整理念在社会上依然缺位,许多配套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第三,对于破产重整理念的深化革新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要坚持有利于推进企业增强市场经济活力的宏观目标,二是应该鼓励重整方式和重整思路的多样性,三是应引入社会资本和产业资本积极重组。

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伍兆荣在题为“香港破产法修改动态与重点问题”的演讲中指出:第一,关于无产可破困境企业的融资问题,传统普通法禁止助诉及包揽诉讼,但近年来香港法院逐渐采纳更为宽松和务实的态度,从而使第三方诉讼资助具有了合法性。第二,关于企业资不抵债困境下董事个人责任的问题。当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负有注意义务与责任,不能只考虑其自身或股东的利益。但是,要求董事承担个人责任也可能会令董事因担心担责而更倾向不必要地把公司自愿清盘或接管。另外,应注意困境企业濒临破产时继续经营造成企业进一步亏损的责任承担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长印在评议阶段指出:第一,破产重整的运行应树立市场化理念,同时也要注重法治化思维,破产重整中许多技术问题、细节问题还有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二,对于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法,应尝试建立市场化导向机制。第三,对于无产可破的企业,立法不应过于苛刻,不应让过于严苛的立法影响市场的发展。第四,对于破产程序中的税收问题,应厘清税收债权的性质,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第五,应逐步推进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第六,应加强对重整制度的宣传,发挥重整制度的作用。第七,香港地区破产法的许多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应加以重视。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