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隆重召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19 浏览量:4219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网
二、主旨演讲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委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付金联在本届论坛做了书面主旨发言。

杜万华指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方法化解产能过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在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人民法院要依法为实施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响应号召,既要有效运用破产清算方式淘汰劣质企业和落后产能,运用重整方式促进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兼并重组,也要通过公正高效的破产审判工作,解决僵尸企业长期以来累积的各类深层次矛盾,建立常态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杜万华重点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一是推动破产案件快速受理审理。下发《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努力解决破产启动难的问题;加快拟定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促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快速进入破产;建成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克服重整中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二是推动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下发《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推动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共同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依法积极推动僵尸企业破产工作。三是积极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建立破产费用保障基金,为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破产的僵尸企业提供破产费用支持,解决僵尸企业破产启动难的问题。积极调研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为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创造条件。四是切实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最高人民法院鼓励、支持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并于6月22日下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确定将在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破产审判庭。五是采取恰当措施,积极引导有关方面正确认识破产。通过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沟通机制,深入介绍破产制度功能和破产审理工作情况,获取多方面的理解、认同和支持;指导各地法院积极宣传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的破产典型案例,力求消除认识误区,树立破产制度是资源有效配置、企业产能顺畅退出的有效法律通道的观念。
三、大会主题发言(8月13日上午)
8月13日上午的大会主题发言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教授主持。

李永军教授指出,中国破产法论坛是全国性的会议,而且规模空前。论坛的召开意义重大,破产法实施已经快十年了,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面临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讨。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在题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的演讲中指出:关联企业是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必然形成的业态。当关联企业出现破产时,其在债务清理,财产界定,企业成本挽救等方面都会产生很多新问题,要远比单个企业的破产严重的多,尤其涉及国外企业的时候,分别进行破产和重组程序,不仅仅是破坏企业的营运和清算价值,导致资产贬值,也可能使债权人借机输送,破坏公平清偿等基本原则。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需要重点把握实质合并的标准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在题为“企业拯救制度的回顾与前瞻”演讲中指出:第一,僵尸企业不是法律的概念,僵尸企业是一种经济现象,法律上使用的应该是困境企业的概念。第二,僵尸企业的治理,需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第三,我们已经进入金融法治时代,很多法律问题我们都可以从金融的眼光去解读,金融时代的思维首先是系统性思维,我们要运用多方共赢的理论,要使各方主体得到最大化的共赢。第四,我们要重视法庭外的重组制度规范化的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石静霞教授在题为“跨界破产合作的国际新发展——兼谈中国立法与司法的因应”的演讲中指出:跨界破产领域在国际上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破产立法指南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二是欧盟的破产规则。关于中国的跨境破产合作,立法层面,现行《企业破产法》第5条过于抽象,应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司法实践方面,也是不够统一和完善。我们迫切需要关注跨境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钱晓晨在题为“破产重整信息网建设的一些思考”的演讲中指出:最高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建设目标:一是解决融资难。二是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三是打造破产程序全流程公开平台。四是发挥系统经验交流、宣传破产法治的作用。法官、破产管理人、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作为破产案件参与的主体,人民法院的信息平台建设就像一棵大树,中间大树干是大数据平台,五个枝杈代表了五个网系,包括服务于公众的互联网,也包括服务法官审判执行工作的内部办公专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LOGO,蕴含着合作共赢、浴火重生、程序公开等元素,希望中国的破产法治事业更加兴旺发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监督局副局长洪丹在题为“关于公司退出机制多思考——基于工商行政管理的视角”的演讲中指出:2016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要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其中,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这是出于商事制度改革的考量。年检制度曾经是企业退出市场的最主要渠道,但当年检制度改革成年报制度,商事制度就没有了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使得企业丧失了最主要的退出渠道。商事制度改革的初衷,是还权于民。公司法的设计,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打通设立、退出、恢复三个环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在题为“‘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常态化”的演讲中指出:第一,2014年8月,浙江省高院党组向省委报送《关于及时处置“僵尸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加快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报告》,在全国率先作出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部署。第二,浙江法院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导向的破产审判,至今,浙江基本构建了“司法平台”、“府院联动”、“专业管理”和“市场配置”的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格局。第三,破产审判更应当追求常态化。破产法的实施就应当常态化,否则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选择性执法,可能也会扭曲市场的信号。第四,浙江高院特别注意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探索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从事企业风险处置的托管重组业务和参与破产管理人工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夏正芳在题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强化破产审判促进市场出清相关问题调研”的演讲中指出:第一,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破产审判仍然肩负着重要使命,包括维系债务不能清偿情况下的企业处置秩序、释放企业家资源服务创业创新、推动资源优化配置服务转型升级、化解债务风险推动信用建设。第二,关于破产审判工作的改进建议:一是规范破产申请受理审查,二是推动重整挽救,三是建立破产审判内控机制,四是高度重视企业民生保障,五是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六是改革管理人管理机制,七是加快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八是强化破产审判内外衔接。规范高效的破产审判,应当成为企业出清的新常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孙英在题为“加大‘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力度努力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的演讲中指出:第一,山东全省法院审理破产审判的主要经验:一是在破中求立,有效推动企业破产重整,二是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三是探索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审理,四是创新管理人模式,充分发挥管理人职能作用,五是探索建立管理人报酬基金,调动管理人积极性。第二,山东高院配合处置僵尸企业出台了《关于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但破产审判工作中也存在对僵尸企业的界定、立案登记制与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破产案件的指定管辖和集中管辖、执转破、破产企业财产保全以及执行程序终止、非法集资案件的破产处理、完善管理人制度等问题需要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蒋太仁在题为“积极推进执转破工作依法破解执行难题”的演讲中指出:第一,广西的破产审判虽然案件数量不大,但呈上升趋势。第二,广西高院推动宣传破产文化,改变企业和政府的对破产法的片面认识。第三,推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建新在题为“关于温州地区企业破产重整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的演讲中指出:早在2011年下半年,温州爆发了民间借贷的局部金融风波,之后温州的民营企业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温州两级法院积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去产能、去库存,促升级的工作主题,推动企业破产审理方式改革,创出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差异化处置,机制化推进的破产审判制度。近年来,温州法院建立了一支专业化的审判法官队伍,成立了温州市的破产管理人协会,推动解决了破产案件启动难的问题,推行破产简易审理念,推动解决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企业破产的税收问题、银行债权人的表决权问题以及抵押物处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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