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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清算行业与银行业的关系

作者:秦伟 倪健  发布时间:2016-07-15  浏览量:1500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作者简介:

  倪健,(江苏)南通众协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秦伟,(江苏)南通众协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论文荣获第二届山东破产法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企业破产清算,这是银行最不愿意看到的,但事实上却是无法回避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企业的优胜劣汰必将成为一个正常现象,银行作为一个经常性的“破产债权人”肯定是当定了的。

  自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起,银行就忙开了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风险的化解,一阵东奔西跑、左冲右突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的手里接过了“接力棒”,众银行虽然获得了喘气的机会,也加强了相应的风险管控,但却放慢了对企业破产清算规律研究和探索的步伐。

  近几年,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和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非国有企业的大量破产,笔者又在各类破产案件现场看到银行忙碌的身影——申报债权。作为破产清算案件中永远的破产债权人——银行,虽然发生的破产债权笔数越来越多、债权金额越来越大,但在全国破产清算行业的理论和实务活动中,除少数专家学者外,很少看到银行的身影。在专业清算机构与相关银行人员交流后得知,由于银行考核制度、上级领导重视程度各不相同等原因,银行的具体经办人员尽管知道研究破产规律的重要性,但目前也只能“低头赶路、不抬头看路”,在当前的许多破产案件中众银行“各顾利益、各自为阵”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

  在具体的破产个案中,笔者也多次与众多债权银行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破产清算过程中所总结出来的风险需要“预警、诊断、化解、控制、处置”等方面经验得到了银行的充分肯定,有关建议也得到了当地银监局认可,专业清算机构有关银行的风险管理讲座、交流成为许多银行的需求。专业清算机构完全可以发展成为银行外部的一个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也逐渐成为各方共识。

  2014年9月20日在江苏南通举办的“中国首届清算师培训班暨破产清算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教授,充分肯定了中国清算行业在金融行业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将清算行业视为金融行业、银行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金融环节。

  为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对破产清算行业与银行业的关系进行一次梳理,希望通过引起多方重视,探寻到两者间的关系和规律,实现两者的共同目标。

  从风险的视角来看,银行名为经营货币,实为经营风险,只有管控住风险,银行才可能实现经营性盈利。国家银监会也已逐步形成了对银行进行“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的“四早”监管理念,这也与破产清算行业在处理危机企业各阶段的任务完全吻合。

  一、企业破产——银行风险处置阶段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银行已处在被动的风险处置阶段,其目标是尽可能减少损失。

  此时,银行只能依据破产法去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核销坏账损失。

  而在此阶段,作为案件管理人的破产清算机构对银行债权利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债权申报。

  清算机构管理人及时向银行发出申报债权通知,可保障银行尽早主张债权,防止因逾期申报而导致破产财产分配的损失,也及时提醒银行债权人尽早作出由自身申报债权或由担保人申报债权的选择,同时可提醒银行及时向相关担保人进行主张或对其控制。

  2、债权审核。

  银行债权金额和性质都需要经过清算管理人的初步审核,这对于银行权利而言至关重要。

  借款合同的到期与否、本金的计算、计算利息的截止日和方法的确定、主张债权的相关费用等,均与企业非破产情形下有所不同。银行是否有抵押物、是否有担保、抵押优先受偿的次序、抵押权利范围的确定、是否具有一年或六个月内提前清偿、个别清偿情形、是否面临被撤销、银行在破产程序中不同阶段的不同表决权等因素,对于银行权利的保护十分关键,不同的判断其结果差异相关甚大。

  3、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权力机构,决定着破产企业未来的走向,直接影响着银行在破产债务人企业中的利益。形式上由法院决定着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名单、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等内容,实际上具体的工作全由清算管理人操作。银行能否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银行能否影响企业破产的方向,银行尽可能促成破产企业最佳的分配方案等,清算机构与银行的配合十分重要。银行与清算机构有着巨大的合作空间,良好的合作完全可以实现银行较高的受偿率,甚至全额受偿、没有损失,如原本要清算分配的企业可以通过合作促成重整再生、抵押资产变现值远超抵押值。

  4、资产的处置。

  银行债权的保全主要来自于破产企业资产的变现,且绝大多数银行都拥有破产企业的抵押财产,因此,管理人如何管理、变现好银行的抵押资产对银行而言极为重要。

  管理的方法,是简单管理、还是经营性管理,是继续生产、还是完全停产,这对资产的变现价值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变现的方法,是整体变现、分项变现,是按一定的盈利产能变现还是裸卖资产,是积极招商引资、还是简单公告拍卖,不同的方法结果不同。

  变现的时间,积极组织变现、消极等待时机、一年内完成变现、几年内完成变现等,都极大地影响着银行的权益。银行与清算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变现过程中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5、破产分配。

  破产财产变现后是否能够实现即时分配、破产分配是采用分步实施分配与最终整体分配、抵押优先受偿金额分配时是否或如何分摊变现费用、管理人报酬等,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银行的利益。

  企业破产阶段,银行对清算机构的服务是十分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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