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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破产重整新模式助推破产企业蝶变重生

钜创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司法思考

作者:李桐光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量:272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探索建立“破产联系人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对企业重整的重要推动作用

    现行《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案件需要依托党委、政府支持的内容,从立法本意上改变了企业破产由政府、法院主导的传统作法,转向由法院主导、管理人具体实施的操作程序。但在当前背景下,离开党委政府的支持,尤其是在战略投资人的引进、破产企业职工的稳定、重整中土地和金融政策的落实等环节,重整工作将寸步难行。 根据《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和中介机构可以担任管理人。从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司法实践看,其成员多来自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缺乏依法工作的意识,缺乏与其他相关工作协调的法律思维,缺乏对以后工作合法推进的预见能力,难以完成管理人的专业工作,另外,清算组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司法实践看,中介机构虽然具有一定的破产专业知识,在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时,也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破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债务人、金融机构、职工、税收、土地、房产等各方利益和环节,仅靠中介机构根本无法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若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高青法院在淄博中院指导下,在分析中介机构和清算组两种管理人模式的优势特点后,经与县政府沟通协调,在钜创公司重整中推行破产工作联系人制度:由专业的中介机构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由政府相关部门的成员作为联系人参与破产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基层政府主要领导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联系管理人、有关部门联系人和法院,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服务,重点负责处理维稳、投资人的引进、金融政策的落实等工作;由一名县级领导作为项目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和推进,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共同解决重整中难题。

    从钜创公司重整的实践看,该制度不但能调动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职业优势,又能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助作用,在战略投资人引进、维稳和金融政策支持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钜创公司破产重整的有序推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始终坚持“法院主导”、“司法公开”、“维护职工权益”三个司法理念,确保企业重整稳妥有序推进

    (一)坚持以法院为主导的司法理念,确保破产重整依法有序推进

    一是在法院主导的角度方面。法院在理性分析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基础上,在破产的程序性,特别是审查立案受理、管理人的指定、债权人主席的指定、债权的审核确认、重整计划的批准、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分配等环节,严格掌握法律标准和尺度,作出决定或裁定。

    二是在法院主导的原则方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积极主动的接受党委领导,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把个案的妥善解决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相协调,力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到位而不越位的原则,保证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慎重指定、依法监督、严格管理、精心指导,破除管理人依赖法院的心理,充分发挥管理人的积极作用,避免法院从程序的监督推动者变为破产实务的具体操作者。

    三是在法院主导的范围方面。始终强化对管理人工作的指导监督,在债权申报和确认、资产清查和评估、战略投资人引进、企业的委托经营、职工的安置、重整计划的制定、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召开、破产财产的分配等关键节点,督促管理人依法、高效工作,保证破产重整工作有条不紊并迅速推进。

    (二)坚持阳光化审理的司法理念,以公开促公正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向参加会议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公开承诺,破产案件会在阳光下审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规范,并将所有会议文件汇编成册,印发给每名参会人员。同时,在法院主导下,设立“释法答疑办公室”、“债权人委员会”和“听证会”三大公开平台,确保企业破产工作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债权人、投资人对破产进程有了全面的了解,为破产工作有条不紊并迅速推进创立了良好氛围。

    一是设立“释法答疑办公室”沟通平台。从破产工作伊始,法院即要求管理人在破产企业办公地设立“释法答疑办公室”,每天安排至少两名管理人律师负责接待出资人、债务人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和破产工作答疑同时,将法院分管院长和合议庭法官、管理人律师、工作联系人的办公电话、个人手机电话和债务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法律规定摘录进行汇编后,放置于释法答疑办公室,便于来访人员查阅,并张贴于办公室、车间、厂区门口,便于相关人员联系并知悉破产情况;要求上述工作人员的电话保持24小时开机,随时释法答疑。实践证明,该沟通平台的建立,使出资人、债务人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解除破产中的疑虑、困惑和抵触情绪,消除信访不信法的错误导向,避免了职工和债权人因沟通不畅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据统计,自2013年12月31日钜创公司破产重整立案以来,咨询电话由每天有数十个缩减到现在一个月只有1到2个电话咨询。

    二是构筑“债权人委员会”参与平台。在第一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有管理人与法院沟通后在债权人中慎重选择一到两名担保债权人、六到七名普通债权人和一到两名职工代表作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保证候选人能够代表不同债权类型、不同地域,并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经法院审核后,将上述候选人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确定委员人选。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后,为保证其能够行使《破产法》规定的权利并真正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权力,将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类别和地域分成9个小组,分组安排一名委员负责联系一个债权人小组,并将委员分工情况和小组中各债权人的联系方式和电话打印成册予以印发。要求管理人在破产企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办公室,建议委员轮流值班、监督管理人工作,甚至参与债权追收等诉讼。管理人在重大事项决策、债权债务处理、投资人引进谈判等重大事项前,均向债权人委员会通报,并听取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在涉及债权人的重大利益时均在债权人委员会表决、授权后实施。为保证监督到位,要求管理人在会前都要求管理人在会前将会议议程、参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会议报告文件等装订成册,提前发放给每位委员,便于委员研究并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人意见。实践证明,从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参与平台的作用,搭建了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沟通渠道,使破产工作最大限度地得到了债权人和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创设“听证会”博弈平台。因破产案件常常表现出法律关系多维化、利益指向广泛化、矛盾纠纷复杂化、企业管理复合化的特点,这决定了破产工作是一个统筹兼顾、多方协调的系统工程。为此,高青法院在借鉴民事审判、执行中对争议问题进行专项听证做法的基础上,对涉及债权人、职工切身利益的审计、评估工作、委托经营事项、追收债权工作、敏感债权争议事项等所有重要事项,召集债务人、投资人、债权人委员会或分组召集债权人,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博弈平台听证会一般有管理人召集,法院派员参加,或有债权人委员会主席主持、或有管理人主持,并做好笔录。通过听证,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使利益相关方知悉自已的意见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会得到管理人和法院的采纳,化解了债权人对管理人和法院解决措施和方案的误解,达到了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三)坚持职工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司法理念,确保企业破产工作的平稳推进

    一是法院在审查企业破产申请之初,就把职工的妥善安置和职工债权的保护作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企业申请破产时必须提交完善可行的破产工作预案,其中有关职工安置的预案必须详细具体。职工安置工作的前移,一方面可以为破产提供可行性研究,有利于法院站在全局的高度,对是否破产作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可以使法院对决定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前规划,这样既可以降低破产工作成本,提高破产工作效率,又可以防止实施企业破产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是在重整过程中,管理人将企业资产全部委托给战略投资人经营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投资人保证公司原有职工大部分上岗,使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得到保障。

    三是在制订重整计划时,要求职工债权以100%比例受偿作为重整计划是否合理的首要标准。钜创公司重整实践证明,由于法院重视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职工从开始上访,到理解和支持重整计划顺利通过,保证了钜创公司重整的顺利进行。

    李桐光,高青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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