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请登录  注册会员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探索破产重整新模式助推破产企业蝶变重生

钜创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司法思考

作者:李桐光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量:272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创公司”)重整案是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交由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淄博市首起外商独资企业破产案件。该案从立案到出售式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高票通过,历时十个月,保持了破产企业财产的运营价值和职工就业,实现了政府、投资人、职工、银行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放】

    钜创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11日,是一家生产并销售高档花式弹力牛仔布、服装,从事棉花、棉纱、坯布的进出口和批发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8680万美元,职工1012名。作为一家集纺织、浆染、织布、服装、水洗一条龙纺织企业,在牛仔服装的生产技术、工艺水平、硬件设备等方面存在一定优势。 2013年以来,受经济大环境及企业自身因素制约,钜创公司利润和产销整体下滑,企业流动资金严重匮乏,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至2013年10月份,债务总额近5.8亿元,资产总额不到3亿元,钜创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职工因工资和社会保险拖欠而闹事,部分债权人围堵企业和县政府,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公司银行账户、实物资产均被法院冻结、查封,公司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作为高青县最大的纺织企业,钜创公司为高青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过积极的贡献。对该公司面临的困境,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拯救措施,如筹集资金为职工发放公司拖欠的工资,积极协调本地金融机构,为公司筹集资金。但因公司债务负担过于沉重,仅金融抵押债权就高达3.7亿元不能按时偿还,且公司法人代表和高管人员纷纷离开大陆,公司自行重整、重组工作无法进行,公司面临破产清算风险。高青县委、县政府遂多方寻求合适的投资方,探索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可能。2013年11月2日,作为山东省最大的纺织企业山东如意集团同意以重组方式盘活钜创公司资产并承接企业职工和相应债务。与此同时,钜创公司清算组成立。

    2013年12月5日,中国建行高青支行依法申请对钜创公司破产重整;因该公司重整案案件标的大、债权人和企业职工众多、情况复杂、不确定因素多,涉及对外资金往来和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淄博中院经慎重研究,决定运用司法重整手段,妥善解决公司经营危机,助推公司再生发展,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钜创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钜创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成员由高青县政府各部门的业务骨干和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组成。淄博中院从钜创公司坐落于高青县的实际出发,经向山东省高院申请批准,将该案交由高青县法院审理。 随后,高青法院在淄博中院的指导下,主导钜创公司的整个重整程序。2014年4月1日,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届满, 14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57519.8万元; 4月15日,召开了钜创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授权管理人将钜创公司资产托管给第三方进行经营;4月18日,战略投资人如意公司接管钜创公司的运营资产和职工,恢复企业生产;8月1日,管理人委托的审计、评估机构作出了审计、评估报告;9月29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出售式重整计划草案;10月29日,该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11月5日,高青法院在管理人申请下,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钜创公司重整进入执行阶段。

    【司法思考】

    破产重整制度在发达国家又称之为“更生制度”,“司法康复制度”,为危困企业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博弈平台,属于司法主导型的企业风险处置方式,为积极拯救危困企业提供了化解风险的司法途径。由于《企业破产法》对重整部分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有些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青法院在审理钜创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在淄博中院指导下,运用司法智慧,克服重重障碍,积极探索重整新模式、新机制,最大限度地挽救钜创公司的经济与社会价值,推动了破产企业蝶变重生。

    一、创造性适用“出售式重整模式”,有效提高企业破产重整成功率

    国际上通行的重整模式,主要分为企业存续型重整模式和出售式重整模式。企业存续型重整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模式,也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并被广泛接受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以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为前提,在原企业的外壳之内进行重整,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以及债转股等方式解决债务负担,并辅之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的改善,注册资本的核减或增加,乃至营业的转变或资产的置换等措施,达到企业重建再生之目的;其标志性的特点是保持原有法人资格存续,在原企业外壳之内进行重整。出售式重整在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但在我国理论界应已达成共识,这种模式主要是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出售让与他人,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继续经营存续,债务人以转让的对价及未转让资产清偿债权人;其标志性的特点,是不保留原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在事业转让之后将债务人企业清算注销,事业重整是在原企业之外继续经营的方式进行。

    从钜创公司的情况看,钜创公司现有可直接用于清偿债务或变现后清偿债务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9亿元,债务总额5.75亿元,其中有财产抵押的银行债权额为3.8亿元,且公司原股东、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出境后拒不履行管理职责,按照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钜创公司一般应进行破产清算。根据测算,按照《企业破产法》中关于抵押优先的原则,钜创公司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无担保财产也不足以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债权。因此,如果钜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优先偿还担保债权及支付破产费用、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后,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0%。这势必会造成企业各项有形、无形的构成因素被分解变卖,丧失作为完整运营体的社会价值,许多财产或权利完全丧失经济价值,或大幅贬值,使企业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对社会财富与生产力来说也是一种破坏;企业的破产倒闭还会造成职工失业,乃至发生其供应商、销售商、金融企业的连锁反应,危及地方经济环境和社会稳定。

    从《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的立法本意看,其设置的目的是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避免其因破产清算造成的各种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使债权人得到较之清算更多的清偿。因此,挽救企业不能仅仅局限于使债务人企业继续存续一种方式,更不是一定要保留其外壳,特别是当其成为不利于企业事业更生的负担时。重整的实质作用,是要挽救债务人所经营的事业,而不是形式主义地维持债务人企业本身的继续存续。在上述观念指导下,高青法院放弃了对钜创公司存续重整的模式,创造性适用出售式重整模式:高青如意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参与重整、重组钜创公司,高青如意公司以评估价全盘承接钜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担保资产以对应债务、职工,并以溢价收购钜创公司的未担保财产,管理人再以出售的价款清偿债权人,对出售有效营运资产后的债务人企业则进行破产清算,予以注销。[备注:参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破产论坛组委会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撰写的《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一文相关理论观点。]

    根据正在实施的重整计划测算,银行担保债权大部分得以实现,职工债权和税务债权100%得到清偿,普通债权在第一阶段清偿中,债权额不足5万元(含5万元债权)部分,按100%比例清偿,超过5万元的,5万元以内部分全额清偿,超出5万元部分按6%比例得以清偿;未清偿部分视追偿情况列入第二阶段清偿计划。

    通过采用出售式重整方式,钜创公司在投资人如意公司接收后,企业资产得到盘活,职工利益和就业得到保障,银行债权得到较大维护,普通债权人得到相应比例受偿,实现了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债务人企业营业资产的出售,隔断收购者与破产企业未申报债权、行政罚款、抵押优先权、供水供电供气等原有债务的联系,保障其不受到在重整程序中未处置债权的继续追讨,避免重整的失败。债务人企业则可以在清算之后予以注销,摆脱未能清偿的债务责任,重整债权人则可以在清算中得到合理的清偿。而重整和重组的阶段性成功,可以实现顺利转段,为继续追讨债务,争取二次清偿创造了条件。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3
电话:0531-88911266       地址:     E_mail:qypcyczyj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