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破产重整新模式助推破产企业蝶变重生
钜创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司法思考
作者:李桐光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量:272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积极创设“公司资产整体托管”、“不良债权立体承接”、“普通债权差额累进受偿”三项机制,促进企业重整快速高效推进(一)创设“公司资产整体托管”机制,引进投资人经营债务人资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继续营业的管理可以分为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管理人管理两种方式。从钜创公司的重整实践看,这两种模式均不能满足重整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需求。该公司在进入重整前内部管理已相当混乱,公司高管和技术、营销方面的管理和骨干人员大量流失,特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离境后,公司实际上已无法依靠原有管理层进行正常经营管理,而管理人又不具备该行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知识,难以有效管理公司经营事务并实现对该设备的维护和保值。
鉴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两种营业管理方式均不能满足钜创公司的实际,法院与管理人经过多次研究、探讨,决定在钜创公司重整案件中突破《企业破产法》的一般规定,创设公司整体资产托管给战略投资人经营的新型管理方式。一方面,投资人具有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生产能力,在管理人的委托和监督下,负责钜创公司在重整期间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具体经营管理、资产的维护。另一方面,钜创公司的全体职工继续上岗,由投资人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化解了职工上访风险,减轻了管理人的压力。
从钜创公司整体托管给投资人经营的效果看,在整个重整期间,钜创公司达到了生产不停、队伍不散、市场不丢的预期效果,为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二)创设“金融不良债权立体承接”机制,着力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和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从该条的立法本意看,是防止因处置重整中的主营业务资产而影响重整,但该规定制约了债务人和担保物权人通过处置抵押优先权引进战略投资人参与重整的路径。钜创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5家银行在钜创公司的担保金融债权近3.8亿元,而抵押的资产评估值为2.6亿元。一方面银行不良贷款额剧增,形成潜在的地方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重整中的资金严重短缺,制约了出售式重整计划的实施。
法院立足《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结合《物权法》、《担保法》等规定,在指导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创设以债务置换、债务承担和抵押资产转让为内容的金融不良债权多维立体承接新方式:高青如意公司承接主要债权银行有固定资产抵押的相应债务,同时获得该银行在钜创公司的全部抵押物,并且过户成为高青如意公司的资产。该方案能够实现多方共赢的格局,即投资人获得了金融信贷支持,经融机构化解了不良贷款风险,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债务人企业的经营事业得以延续。
该方式作为出售式重整模式的核心内容已获得五家银行的同意,并在债权人会议担保债权组表决中获得全票通过,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实践证明,没有投资人如意公司对主要债权银行的协议承债,如意公司则不能获得银行重组信贷支持;没有银行的重组信贷支持,如意公司则不能溢价收购未抵押资产,亦不能实现职工债权的保障和普通债权的比例受偿。可以这样说,没有金融不良债权多维立体承接的创新方式,则没有重整计划的拟定,更没有钜创公司出售式重整的成功。
(三)创设“普通债权差额累进受偿”机制,确保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率
钜创公司重整一案的债权人众多,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后的未抵押财产价值不高,如何在清偿率较低的情况下,获得债权人的支持,成为重整计划设计的重中之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普通债权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方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过测算,不足5万元(含5万元债权)普通债权人数为59名,总债权额113万余元,且这些小额债权人多为当地小商小贩,处理不当,将影响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的规定,单独设立小额债权组进行表决,其立法本意是通过对小额债权人进行适当的利益倾斜,提高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率。但在司法实践中,设立小额债权组因违反了公平对待同一性质债权人的原则,引发其他债权人的不满,反而影响了重整计划通过的目标。
为此,法院指导管理人制订锯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时,在借鉴诉讼费收费办法、管理人报酬收取办法中分段收费方式的前提下,创设普通债权差额累进受偿新方式:普通债权中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100%比例受偿,超出5万元部分按6%比例清偿。
由于普通债权差额累进受偿新方式坚持了普通债权同一标准受偿的原则,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经法院、管理人与大额普通债权人提前沟通、说明,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该方式客观上上保证了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偿债方案获得了全部小额债权人的表决同意,保证了表决中债权人“人数过半”的法定条件。在重整计划在普通债权组表决中,到会表决的占债权总额的89.14%的104名普通债权人同意,偿债方案上演了“低清偿率”、“高通过率”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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