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盟物流破产调查:法人被指空手套1亿多债权
作者:邹坚贞 夏一仁 发布时间:2015-03-31 浏览量:1873 次 来自:中国经济周刊
多位世盟公司的债权人也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曾行、吴超的行为无异于空手套白狼,“相当于一分钱没出,既拿到(世盟公司)70%的股权,又得到(对世盟公司的)1亿多债权。”
而曾行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则表示,这样做的原因是此次股权转让属于“零价转让”,协议签订后,己方出了6000万,陈世庆却未依照约定按所持股份比例向公司投入资金,自己感觉被欺骗了。
陈世庆则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股权的“零价转让”并不等同于“零支付”,协议约定的“零价转让”是指承债式转让,即受让人不向转让人支付价款,而是要先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协议约定得很明确,偿还完世盟公司对外的1.07亿元债务,是曾行和吴超获得股权“零价转让”的前提,也是股东按股权比例投资的前提。
此外,对于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的有效性,陈世庆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借款期限的起始时间是2010年5月1日,当时自己还是世盟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此巨额的借款合同却没有自己的签字。而且自己与曾、吴是2010年5月21日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此前,世盟公司并未向二人借过款。
2012年3月19日,上述借款合同到期后,曾行、吴超分别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世盟公司偿还债务;同年9月14日,重庆市一中院做出判决,确认了曾行、吴超对世盟公司的债权。
对于这两份判决,陈世庆深感疑惑:自己作为公司股东,对法院开庭审理世盟公司与曾行、吴超债务纠纷一事毫不知情,法院在对数额巨大的债务案件进行判决之前也没有听取过其他股东意见。
重庆市一中院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中,负有必须通知其他股东并听取其意见的职责。
“从法院的判决书上可以看出,争议双方配合十分默契。”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曹平认为,在民事审判中,对于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的,法院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谨慎审查,防范虚假诉讼。此外,据世盟公司股东谭英介绍,代表世盟公司出庭应诉的代理人张朝霞,与曾行是表姊妹关系。陈世庆因此质疑上述两起诉讼实际就是虚假诉讼。
《中国经济周刊》就此相关问题向重庆市一中院进行采访,院方回应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而该案在被告对事实自认、依法可以免除原告举证责任的情况下,院方仍然要求当事人当庭举示了借款法律关系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的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和审查。据此,重庆市一中院认为其在案件审理中已做了最大程度的审慎审查。
对于控辩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导致虚假诉讼的问题,院方则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及身份认定均需充分的证据支持。重庆市一中院在此过程中并未收到过曾行与张朝霞之间存在何种亲属关系的证据,故无从认定二者之间存在何种关系。
一桩关联交易
让世盟公司两月新增债务近亿元
世盟公司与华荣公司的关联交易以及产生的1.15亿元债权,则被曾浩等债权人称为所谓“压垮世盟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陈世庆则直接斥之为一出“父亲告儿子”的诉讼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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