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申请案
作者:李智 高战胜 发布时间:2014-09-25 浏览量:668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争鸣】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实行对破产管理人资格作统一的规定,有学者提出对管理人专业能力进行分类要求的司法建议,认为破产管理人制度最为成熟的是英国,所以我国应该借鉴英国的做法。英国的破产法将管理人分为五种:破产托管人、清算人、重整管理人、接管人、监督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大程序各自的目的和功能都不一样,管理人在这三大程序中的职责也不一样,因而对管理人专业能力上的要求也会不同。在破产清算中,管理人主要职责是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及时发现债务人欺诈或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保护破产财产。这就要求管理人具备法律、财务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在重组程序中,当重组期间负责营业事务的是管理人时,管理人不仅需要财务方面的知识尤其需要经营管理方面的特殊才能;即使负责重整期间内营业事务的是债务人,管理人也负有监督职责,有效监督的前提就是管理人具备监督事务所所需要的知识和经验。如果和解与重整涉及到债务债权的一系列重组事项,则管理人对财务和经营方面的能力必须达到专家级水平。可见,破产管理事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程序不同,专业能力的要求也各有偏重,所以有必要对管理人任职能力进行较为细致的分类要求,我们也认为此种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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