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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坊子酒厂破产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25  浏览量:748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 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的诉讼或仲裁的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开始而尚未审结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案件,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如何处理。对此问题《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差别很大。新《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就是指在民事诉讼或者民事仲裁的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事由的出现,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或者仲裁的制度。具体来说,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

    1. 诉讼或者仲裁应该是与债务人有关的,债务人在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2. 本条规定的应当终止的行为仅限于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的效力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只是导致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而不是终结。依据本条的规定,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依据立法规定,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是管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职责。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后,债务人的意思机关已经丧失了对破产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由管理人来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财产,也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 破产申请时尚未开始的诉讼的管辖法院

    新《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条款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1.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与本条款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2. 本条规定所规范的诉讼是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而依然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有关债务人的”一般应理解为该诉讼或者仲裁的判决、裁判结果直接影响债务人的实体权利。

    3. 本条规定主要规范民事诉讼的提起问题,如果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已经为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以外的法院受理,则只存在审理程序的中止和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而不存在原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转移问题。

    本案中,潍坊商业银行与坊子酒厂于2002年达成的以房地产抵顶贷款本息以及租赁费等费用的协议,是一种具有庭外和解性质的协议,也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至于涉及是否属于别除权和取回权范围以及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等,都需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纳入破产案件的审理范围。潍坊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事实上潍坊商业银行已经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申报了债权。本案属于一审法院受理的以坊子酒厂破产清算组为债务人的民事纠纷事件,当坊子酒厂破产清算组在一审中提出已经进行破产程序时,一审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由潍坊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成立的坊子酒厂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在坊子酒厂已经依法向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后,潍坊商业银行又以坊子酒厂破产清算组作为被告提起普通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受理潍坊商业银行请求判令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民事案件并作出实体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撤销,潍坊商业银行的起诉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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