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管理人撤销权vs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
作者:蔡泽桐 发布时间:2017-03-13 浏览量:194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当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作为方式伤害债权人利益时,在合同法领域可依照《合同法》第74、75条主张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法领域,可以依据《破产法》第31、32条主张破产撤销权。合同法下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法下管理人撤销权,均将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这三类行为,规定为可撤销行为。然而,二者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有所不同且有时存在事由竞合的场合。那么,合同法上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法中管理人撤销权有什么区别呢?让小编从以下七个方面带你直观感受。
管理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
1、主体不同
破产法中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务人的管理人;
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务人的债权人。
2、恶意推定期
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前一年内,除了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这一事由须是发生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前六个月内。
债权人撤销权则没有恶意推定期的规定。
3、判断标准
管理人撤销权:形式要件标准,只要在恶意推定期内从事特定行为即产生破产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实质要件标准,须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方可产生债权人撤销权。
4、具体事由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事由
①债务人放弃债权的;
②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③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
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事由
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③无偿转让财产;
④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5、善意恶意
在破产撤销权行使中,有偿交易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恶意均可撤销;
在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中,有偿交易要求相对人恶意才能撤销。
6、期限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2年,自破产终结之日起算;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从债权人知情之日起算1年,但不得超过行为日起5年。
7、范围
破产法管理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不受债权范围限制;
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则受到债权范围限制。

注意: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也有主张合同法上债权人撤销权的空间,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 必须以管理人未依法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为前提;
② 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必须包括“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内容;
③ 必须满足合同法所规定的行为要件(即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
④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可以超出债权人的债权范围。
(实质上,债权人此时提起的该类诉讼性质上当属代表诉讼,由此追回的财产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而不得用以清偿个别债权人)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3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3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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