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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立法研究

作者:叶翠婷  发布时间:2017-01-06  浏览量:2219 次   来自:互联网

  三、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理由

  1.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然性。

  (1)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呼唤一个完整的破产法系的诞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市场活动,各种利益冲突也逐渐出现。我国政府向来重视维护企业的利益,但是要建设和谐社会,自然人的利益也不容忽视。在市场竞争中,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都讲究平等,那么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是否平等呢?法人遇有不能清偿的情形时,可以通过现行的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自然人却不能。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那么如何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精神呢?又如何能完善市场经济呢?这一切都必然要求我们必须弥补自然人破产在我国立法上的这一空白,不断完善我国的破产法系。

  (2)是与世界各国立法接轨、加强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的必然要求。现代破产制度一般均准予自然人破产。例如,美国1978年《破产法》第7章和第13章专门规定了自然人破产程序;英国现行破产法为1986年破产法,将个人破产和公司破产统一于其中;法国、德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的自然人均在可破产之列。同时,世界银行于2000年对中国破产制度提出了29条建议,其中一条就是要求我国制定自然人破产制度。所以,我国要顺利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就必须制定与国际接轨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否则,就会产生诸多矛盾。例如,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不能清偿在我国的债务时,他能否宣告破产呢?如果能,将适用什么法律?同样地,我国公民在外国遇此情况又如何解决呢?

  2.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1)不仅是符合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要求,而且能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当债务人陷于无力清偿债务时,如果能按自然人破产程序进行清偿,则能使其摆脱债务的沉重压迫,给予其重新开始生活的机会,这也是尊重人权的一种表现。同时,该制度还能使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这与现在仅靠民事执行程序所得的结果相比,具有极大的优点。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程序由个别债权人提起,且只由其承受结果,这样就不能充分保证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了。

  (2)对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第一,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能避免债权人的非法私力救济,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债权人为了能追回债务人拖欠的债务,往往会采用恐吓、绑架等非法手段。如果债务人能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偿,则会减少这些非法事件的发生。

  第二,在我国,金钱债务的民事执行程序一直都面临着“执行难”的难题: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已无法提供金钱以供执行,法院只好以“中止执行”来结案。尽管现行《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不履行还债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对实际中的“老赖”现象(总是拖着不还钱的赖皮行为)所起的作用有限,仍难以彻底转变“执行难”的现状。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得到解决,那么更多的与其相关的债也不能实现。而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但能降低社会的诉讼成本,而且能避免以上所说的恶性“骨牌效应”。

  3.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1)在法律现状方面。一是我国《物权法》增强了公民的所有权意识,使公民重视区分自己与他人的财产,为自然人破产中划分破产财产与自由财产的范围提供了前提条件。二是《企业破产法》的颁布,扩大了适用主体的范围,为新一轮的破产法修订提供了可能和参考。三是从1999年起,我国就已开始重视个人信用制度的立法,为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准备。2006年初,由央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始全国联网;现行《民事诉讼法》也有“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有关信用方面的惩罚措施。

  (2)在社会现状方面,信贷消费模式更好地说明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当今社会流行“提前消费”的思想,许多公民都采用分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手段,但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贷款后是无法偿还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却能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同时,对盲目消费和投资的自然人来说,该制度还是一个警示器。因为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来分配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后还须受到较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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