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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破产法方可治理“强裁之殇”

作者:王佐发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量:1616 次   来自:经济参考报

    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强裁

    美国是判例法体系,法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解释并填补立法的漏洞,推动法律规则的发展。为了更好地理解美国司法实践中对强裁的理解以及强裁规则的发展,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更完整地理解强裁。

    在美国重整实践中,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和股东都可能认为重整计划对自己的分配不公平,因而反对重整计划,导致重整计划提出者申请强裁。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股东保留了大部分股权利益,而普通债权人获得很少的清偿,所以,这里选择一个强裁股东的案例,借此比较中美司法实践中强裁的差别。

    这是发生在2014年的Genco航运贸易公司破产重整案。这是全球最大的干散货航运公司之一,因为高杠杆而陷入偿债危机。债务人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重整。重整计划通过债转股、发行新证券以及延展偿还期限等方式,重组资产负债表。但是,重整计划把原来的股东的股权全部清零,只给股东分配重整后的债务人发行股份的认股权证,这些认股权证可以认购重整后的公司新发行股份的6%。股东委员会反对重整计划,债务人申请强裁。

    法官认为,债务人必须根据破产法第1129(b)条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重整计划公平、公正,而且不对股权持有人构成歧视。法官首先排除了歧视。下一步,法官要判断重整计划是否对股权持有人构成不公平。法官认为,根据1129(b)(2)条,对股权持有人是否公平,应该适用绝对优先权规则。但是,立法的条文不足以解释本案中对股权持有人的待遇是否公平,因为根据立法,绝对优先权规则是“高级优先权持有人或者获得全额支付,如果不能得到全额支付,优先权次序较低的权益持有人不能得到任何支付”,但是,本案中,股权持有人下面已经不再有次序更低的权益持有人。

    所以,法官进一步阐释绝对优先权规则,即“在低级清偿次序权益持有人获得全额支付之前,高级清偿次序权益持有人不能获得超过其权益数额100%的清偿。”如果违背了此规则,则重整计划对低级清偿次序权益持有人,比如本案中的股权持有人,就是不公平的。法官进一步推理,认为当债务人的重整价值被低估的时候,就会发生高级优先权人获得超过其权益数额100%的支付的情况,从而造成对低级优先权持有人的不公平。

    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和股东委员会分别委托估值专家使用不同的估值方法对债务人的重整价值进行评估。法院在综合比较各种评估方法的基础上确定了重整价值,认定重整中的债务人的重整价值低于14.8亿美元,股东原来的股权的价值为零。于是,批准了强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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