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法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王欣新 发布时间:2016-10-28 浏览量:1875 次 来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二、市场经济资源配置调整中的破产制度
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实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目标,就必须贯彻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的,“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对企业而言,根据其经营与负债情况是否正常,可以分为常态下的资源配置和非常态下的资源配置。企业常态下的资源配置通常通过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即可解决,而企业非常态下的资源配置则往往必须依靠破产法解决。
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的“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便是企业经营非常态下资源配置的基本模式,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普遍原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指出,有效力和高效率的破产法的关键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市场提供确定性以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第二,资产价值最大化;第三,在清算和重整之间求得平衡;第四,确保对处境相近的债权人的公平待遇;第五,及时、高效并公正地解决破产事务;第六,保全破产财产以便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第七,确保制定一部有透明度和可预测的破产法,并为收集和传播信息提供激励;第八,承认原已存在的债权人的权利,就优先债权的排序确定明确的规则;第九,建立跨国破产的框架。
破产法的有效实施,破产与执行的相互衔接与配合,有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使对商品交换即资源配置的法律形式———债的法律保护,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往往只能到“执行中止”或“本次执行终止”的状况彻底转变,终止债务无限拖延现象,终结执行的反复恶性循环,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并通过打破几个链环的方式解开束缚住大多数企业的债务锁链,使阻塞、混乱的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重新得以顺利、有序地进行,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由于债务人的财产资源有限,其破产时通常不可能使所有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百分之百的实现,所以在破产法中便需作出一些关键性的政策选择,界定破产法的总体目的(拯救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保护就业、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鼓励企业家阶层的发展),并使各项具体目标之间取得应有的平衡。破产法为实现这一平衡,以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目标的方式重新划分破产的风险承担。因此,破产法是具有极强外部性的法律,可以对整个经济产生广泛的相互影响。此外,在破产法中实现这种平衡并将其融入范围更广的法律制度中,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至关重要。所有当事方都需要事先了解发生债务人无力偿付或无力全额偿付欠债的情况下,他们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将会受到怎样的影响。这样做就使得债权人和股权投资人能够计算出债务人拖欠债务时所造成的经济影响,从而能够对其风险加以估算。[1](PP14-15) 从这个角度看,破产法正是通过其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实现了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完善市场经济运行体系。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大程序,其中重整与和解程序是债务人挽救程序。破产清算程序是通过对破产财产管理、处分、变价、分配,实现对破产企业现有资源的重新配置,其中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集中体现破产法保障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效用。同时,破产法通过设置对撤销权、无效行为的规制制度,矫正债务人等进行的违法资源分配行为。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守法定的分配顺序和分配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 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在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同一顺序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时,按照各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一财产与资源的分配原则,充分地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对财产分配与资源配置的实质公平。
重整制度(包括和解制度)是指通过对债务人企业的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盘活困境企业现有资源,使之继续发挥社会效用。与清算制度(包括和解制度)相比,重整在挽救债务人方面具有突出的效用,因而被公认为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有力的制度。作为积极挽救企业的再建型债务解决制度,重整不像破产清算那样,简单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消灭;也不像和解那样只是调整债务关系,并不涉及企业的资产与业务重组等,消极地避免债务人被宣告破产。重整制度将债务清偿与企业拯救两个目标紧密结合,其一,通过对债务关系的调整,消除破产原因,避免企业破产;其二,则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债务人企业与事业复兴的基础上,全面采取重整措施与资源配置手段,力图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与社会资源,并最终使债权人等各方利害关系人得到较破产清算更多的清偿等利益。通过重整程序,不仅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出资人的正当权益,而且可以防止出现企业连锁破产、职工失业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对于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重整制度在解决企业债务与经营危机、保障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方面具有任何其他法律制度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破产法的上述种种特殊调整手段,足以证明其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在市场资源配置活动中所具有的毋庸置疑、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破产法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一柄不可或缺的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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