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警惕产能治理中的隐蔽逃废债行为
作者:詹向阳;杨荇 发布时间:2014-09-28 浏览量:1262 次 来自:上海证券报
■未来3-5年将是治理产能过剩的攻坚时期,产能治理影响从产业链条的下游向上游延伸,企业逃废债行为对商业银行债权形成多重威胁。为提前应对新一轮治理产能过剩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我们有必要对产能过剩治理过程中的企业逃废债行为进行分析,采取对策。
■应修改完善公司法、破产法,或就重要的部分作出司法解释:一是修订公司法中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二是修订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强化债权人权益;三是明确破产法中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四是增加破产债权不计原则的例外情况;五是明确金融衍生交易“单一协议原则”和终止净额清算制度的合法性;六是进一步细化债权人可以成为破产申请人的相关规定。
□ 詹向阳 杨荇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治理产能过剩的力度,一些企业通过关停并转等途径退出原有行业和市场。在退出过程中,地方政府、银行和企业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实际操作中存在借新还旧、贷款展期,即使设备拆除也要保留企业法人空壳等做法,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尚未充分暴露。未来3-5年将是治理产能过剩的攻坚时期,产能治理影响从产业链条的下游向上游延伸,对商业银行债权形成多重威胁。随着金融司法环境的不断完善,公然以破产逃废债务不再会成为主流,而更多的企业则在转产、重组甚至金融衍生品交易中以更隐蔽的方式逃废债务。为提前应对新一轮治理产能过剩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我们有必要对产能过剩治理过程中的企业逃废债行为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治理产能过剩中大量债权被暂时搁置
2012年以来,由于国际市场持续疲弱和国内经济增速换挡放缓,中国工业领域产能过剩问题更加突出,产能过剩从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造船等传统行业向风电、光伏、碳纤维等新兴产业扩展,部分行业产能利用率不到75%。2013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详细列明了当前国内产能过剩情况以及下一步化解产能过剩措施,要求通过5年努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纷纷出台中长期治理产能过剩的政策措施。主要有: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和“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思路:一是严控新增项目,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二是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三是淘汰落后产能,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四是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引导和推动相关企业“走出去”;五是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短期来看,会对地方经济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被限产或停产,亏损企业和亏损金额也会有所增加。以河北省为例,产能治理对河北经济形成较大影响。据相关统计分析,钢铁产值大约占河北全省经济总产值的1/3,未来3年,仅钢铁产能压减将导致河北经济总产值下降5%,年均经济增速被拉低1.7个百分点左右。从对该省金融机构的影响来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近年已出现上升苗头,但“两高一剩”行业的贷款风险尚未充分暴露出来。这其中既因为产能过剩治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也因为地方政府、商业银行,甚至企业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能够“挨过冬天”、“扛过中央”,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借新还旧、贷款展期,即使拆除也要保留企业法人空壳等做法,使大量债权暂时搁置,风险尚未突出暴露。
银行信贷风险隐患暴露
过去几年,产能治理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治理带来的经济成本、社会成本较小。而未来3-5年,产能治理将触及一些地方国企甚至大型央企,产能治理将真正进入实质性的攻坚阶段,并进而加剧银行业信贷风险隐患。上述判断基于以下两点:
首先,从横向看,2012年以来全国产能过剩地区、行业已发生多起小企业主跑路事件,导致部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发生劣变。钢铁、机械、煤炭、电力等行业由于受到产能过剩、价格下跌、投资亏损等因素的影响,生产经营风险不断增加,容易产生担保圈的破裂和中断。2014年上半年,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6944亿元,较上年末新增1023亿元;不良率为1.08%,较年初上升0.08个百分点,已连续九个季度呈“双升”的态势。
其次,从纵向来看,产能治理影响已经从产业链条的下游向上游延伸,大型集团亏损数量增加,亏损金额巨大,对商业银行债权形成威胁。自2012年起,我国一些大型集团客户纷纷陷入亏损。这些亏损企业主要集中分布在钢铁、煤、有色金属、金属冶炼等产能过剩行业,并以大型央企和地方国企为主体。分析其亏损原因,一是市场需求下降,煤、铜、铝等国内外交易价格均持续下跌。二是部分企业近年规模过度扩张,导致资金链紧张、负债额巨大。三是国内电价、劳动力价格逐年上涨,逐渐推高了企业经营成本。四是企业自身管理不善,经营机制过于僵化,难以适应市场变化。五是国家治理产能过剩政策趋紧,行业标准与环评要求均上升。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外部市场波动加剧,企业的经营会受到更大的冲击。
企业逃废债方式更加隐蔽
随着金融司法环境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公然逃废债的现象正日渐减少。2007-2012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的数量从4200件持续下降至2100件。未来以破产来逃废债务不再会成为主流,但值得注意的是,更多的企业在转产、重组甚至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可能以更隐蔽的方式逃废债务。归纳起来,企业逃废债的方式主要有:
1.政府强制减产、停业,企业借转型、转产之机悬空债务。在产能治理过程中,减产、停业的企业,一般而言不是选择破产、关闭、注销的退出方式,而是多数选择保留企业法人资格,并向其他行业(如物流、服务业)转产、转型等形式。在此过程中,政府会对减产、停业予以一定标准补助,但远不能抵补前期设备投入成本,再加上转型转产需要启动资金,企业资金严重不足,容易出现悬空银行债权的行为。例如,虚构债务并在不通知债权银行的情况下向虚假债权人偿债;通过虚假交易合同或不合理交易价格人为制造“亏损”,等等。
2.企业整合重组过程中,可能暗度陈仓逃废债务。一是采用承包、租赁等办法逃废债务。最典型方式主要采取对厂房、设备、人员等全部资源整体“租赁”,留下公司“空壳”逃废债务。二是借兼并重组为名实施逃废债。由于我国公司设立制度上缺乏制约监督机制,致使许多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人、财、物权。控股公司一方面以子公司名义向银行大量贷款自用,另一方面向子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产品掠夺子公司利润,并将控股公司自身债务转移到子公司身上,而后由子公司申请破产,债权人往往由于对相关内幕不了解而对债权被悬空束手无策。
3.企业利用金融衍生品套利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将使银行承担风险。近年来,有部分中小企业以融资套利为目的,加入大宗商品的贸易行业中,虚构贸易背景,形成融资铜、融资铝等融资方式。在产能过剩背景下,铜、铝等价格持续下跌,导致利用金融衍生品套利融资企业呈亏损状态,资金链普遍紧张。甚至部分地区发生大面积违约事件。
4.借破产之名,行废债之实。
一是在破产前逐步转移有效资产,使破产企业成为空壳。近年来江浙一带老板“跑路”,其惯用手法一般是:先用实业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然后用从银行贷来的钱组团购置海外房产,再通过可以逃脱进出口核销的预付款及离岸公司等科目转移部分资金。在向购置房产国申请移民的同时,当银行贷款和债务达到一定数量时申请破产,留下空壳公司而自身移居海外,逃避债务。
二是破产企业采取高值低估的办法,降低债务受偿率;或采取低值高估的办法,将无效资产高价抵给银行。例如,2010年4月,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债务人股本3.4亿,资产的账面价值22.9亿,评估值仅为7.7亿;负债31.3亿,其中优先债权约7.7亿,普通债权23.6亿,严重资不抵债。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内容是:以资本公积金按10:10转增股份3.4亿,总股本扩大为6.8亿,增加的3.4亿股本,将约60%的股份,即2.04亿股变现收入约8亿元,用于清偿优先股权7.7亿,剩余的3000多万元,加上重组方支持8000万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为5%。以上方案表面上看,是出资人转让股份偿债,似乎是出资人分担了债务重组的损失,实际上在高值低估的基础上,再由出资人用2.04亿股顶替7.7亿资产偿债,以股份换回资产,将有效资产留在公司,使公司重整后还有净资产,能够正常经营。上述操作,造成普通债权人的债权被削减95%。
三是制造虚假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转移财产或挤压银行受偿比例。正常经营且有还款能力的国有公司被收购后进行破产重组,债务以投机性方式减记,银行和投资者在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面前相对弱势,导致无法锁定企业资产而被迫承担损失。2013年,中冶纸业集团本部及子公司贷款相继逾期事件即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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