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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04  浏览量:5947 次   来自:中国法律信息网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五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

  (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七)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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