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将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范围由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四个行业的企业扩大到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火电等六个行业的企业,省政府确定的脱困升级企业可参照执行。职工安置财政专项奖补政策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若干措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精神,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经济发展韧性,夯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基础,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动全省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有序开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在国际经济环境更趋复杂、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现就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提出以下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精神,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五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2016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以下简称去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总体平稳有序,为改革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但也要看到,职工安置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等问题。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职工安置工作任务依然繁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加快构建省市县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陕西省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构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