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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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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破产案件中按揭贷款银行的连带保证债权之认定浅析

房企破产案件中按揭贷款银行的连带保证债权之认定浅析

发布时间:2026-09-18 来源:本站 浏览:2

商品房预售制度移植于香港楼花按揭,源起于英美法的按揭担保,涉及三方主体的多重法律关系。购房人为购买房企开发建设房屋而向银行抵押按揭贷款,银行受购房人委托直接向房企发放按揭贷款用于支付剩余购房款,房企为购房人按约偿还按揭贷款而向银行提供附条件解除的阶段性连带担保,环环相扣。如复杂的按揭担保关系又遇房企烂尾破产,动态的破产程序将让环环相扣的按揭担保关系的法律后果变得复杂多样又充满不确定性。笔者择取复工续建的房企烂尾破产案件中,在购房人按约按期还款且按揭银行按约按期接受还款这一情形下,对按揭银行申报的连带保证债权如何认定问题,分享笔者的个人理解与浅析,以供探讨与指正。

破产程序中保证人追偿权之构造与完善——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为视角

破产程序中保证人追偿权之构造与完善——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6-09-17 来源:本站 浏览:2

民法典颁布实施前,保证人求偿权有法律可依,而保证人代位权则无法律层面依据,保证人仅可以以代偿额为限求偿,而无法取得债权人权利并行使。与此相应,破产程序中保证人代位权也未得到破产法认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保证人代位权无法可依局面被打破,其被《民法典》第700条承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虽规定了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代位受偿的权利,但该条的理解适用争议也引发了破产程序中保证人求偿权适用疑问。保证人代位权扩展了保证人追偿权内容,破产程序中保证人代位权应予以立法确认,与保证人求偿权一体适用。

出资期限还未到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能否免责?

出资期限还未到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能否免责?

发布时间:2026-09-17 来源:本站 浏览:2

开源公司在对安迪公司申请执行过程中,因安迪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申请追加安迪公司原股东张远为被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开源公司的诉请。

刑民交叉视野下破产程序和非法集资刑事程序的衔接问题研究

刑民交叉视野下破产程序和非法集资刑事程序的衔接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6-09-17 来源:本站 浏览:2

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未有明确且统一的关于破产程序与非法集资刑事程序衔接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务中,“先刑后民”占据主导地位,但也受到“先民后刑”“刑民并行”等理论的冲击。由于标准的尚未统一,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受害人与破产债权人的救济利益未能得到衡平救济等问题。对此类案件,应当以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立足点,将国家公权力的刑事侦查权确认受害人范围与破产程序债权申报确定债权人的过程相结合。同时,借鉴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制度实现犯罪所得与破产财产的剥离,进而决定破产程序是否应当等待刑事审判的结果。通过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的互动形成一条相互依存、协同推进的制度路径,可以更好地实现受害人与破产债权人利益衡平问题。在真正意义上解决此类案件刑民交叉带来的矛盾与冲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企业破产历史未申报税款是否属于税收债权

企业破产历史未申报税款是否属于税收债权

发布时间:2026-09-17 来源:本站 浏览:2

万物皆有始终,企业的运转也是如此。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不可避免,妥善处理破产企业历史税费、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费及破产后的税费核销问题,对于破产机制的平稳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应《中国税务》约稿,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天永、华税合伙人律师张倩撰写的《企业破产历史未申报税款是否属于税收债权》一文在该刊2024年第1期发表。本文以一则实务案例为切入点,从界定何为“所欠税款”出发,探讨企业破产程序中历史未申报税款是否属于税收债权,并进一步解析破产财产处置环节的涉税问题。全文内容如下:

破产审判程序属性和功能定位分析

破产审判程序属性和功能定位分析

发布时间:2026-09-17 来源:本站 浏览:2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并对社会生产力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其中首要的布局就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准入和管理制度已基本建立,而市场主体的退出和救治制度却是短板。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承载着这一重要职能,需要进一步明确破产审判的基本程序属性和功能属性等方面的定位。

破产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关问题探析

破产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关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6-09-16 来源:本站 浏览:2

甲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某中院规定甲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乙公司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甲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在接收债权人乙公司债权申报的材料后,了解到乙公司的债权形成经过如下:2011年11月11日,某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C银行借款本金,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甲公司承担。2012年2月14日,C银行向某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某中院于同年3月13日裁定执行。2020年9月29日,C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乙公司受让了该债权。

甲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破产重整中股权调整与股权负担的冲突与协调

甲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破产重整中股权调整与股权负担的冲突与协调

发布时间:2026-09-16 来源:本站 浏览:2

股权调整是破产重整的重要工具。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对股权调整方案的效力范围及强制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破产重整中股权调整与股权负担在司法实务中显然存在冲突情形。本案例以破产重整中股权调整的性质为切入点,从重整计划批准前、重整计划执行中两个方面,区分被调整股权、未被调整股权两种情形,阐述股权调整与股权负担的协调思路。本案例的创新做法入选全国2023年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协同创新百佳实践,《人民法院报》头版予以刊载,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破产程序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思考

破产程序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思考

发布时间:2026-09-15 来源:本站 浏览:2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后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引发诸多纠纷。其中,破产程序中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实务中普遍存在,如适用《企业破产法》对待履行合同一般继续履行,将引发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对此类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不仅要考虑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还要实现破产程序中各权利主体的利益平衡。

论债务人公司破产启动义务——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论债务人公司破产启动义务——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6-09-15 来源:本站 浏览:2

在我国的破产实践中,大量公司在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公司经营者对外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并继续坚持经营,但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公司财产已经消耗殆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均未规定公司经营者的个人责任制度。这导致公司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公司已经濒临破产状态时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财产进一步恶化,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可借鉴德国法上的董事迟延申请破产义务制度,并在我国执行转破产程序制度基础上,通过立法构建我国债务人公司破产启动义务。具体而言为通过立法使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及另通过立法要求公司经营者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以此来设计申请义务主体、责任性质、赔偿对象与范围、过错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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