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祥:关于当前破产审判中的若干问题(下)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7 浏览量:41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编者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破产制度作出专门部署,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文结合我国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如何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系统观念、树牢法治思维,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进行了思考,并针对近年来各方面反映比较集中的六个法律适用问题予以剖析。(因全文字数4万余字,为方便读者阅读,将连续两日分上、下两期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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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破产审判中的若干问题
文|刘贵祥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2期,第1-29页)
内容提要:破产制度是公平实现债权人债权、有序出清“僵尸企业”、积极拯救危困企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制度。人民法院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动完善府院协调联动机制、执破衔接转换机制、涉刑民交叉问题协调机制以及权力运行与监督机制。要严格公正司法,准确把握破产受理标准;准确认识预重整的功能定位,注意法院参与的合法性、适度性;做好破产程序与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要准确界定破产财产范围,协调好清收破产财产与保障有关当事人取回权、抵销权等权利的关系;严防以破产逃废债务问题;严格依法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深入研究破产程序涉及担保制度的争议性问题,处理好担保权人与普通债权人、破产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关键词:破产 公平清偿 府院协调 执破衔接 预重整 取回权 选择履行权 抵销权 实质合并
文 章 目 录
一、凝聚广泛共识,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功能作用
(一)破产法律制度是在市场主体出现债务危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情况下,确保债权公开公平受偿,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制度
(二)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主体有序规范退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制度
(三)破产法律制度是拯救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帮助危困但有发展前景企业重生,使企业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最大化,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重要制度
(四)破产法律制度是以市场化手段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
二、提高政治站位,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推进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机制
(一)深化府院协调联动机制
(二)完善执破衔接转换机制
(三)完善企业破产涉刑民交叉问题的协调机制
(四)完善权力运行与监督机制
三、统一破产法律适用尺度,在破产程序中把严格公正司法落到实处
(一)关于破产中的程序性问题
(二)关于破产财产
(三)关于防止逃废债务
(四)关于破产中的抵销权
(五)关于实质合并破产
(六)关于破产程序中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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